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2-27
沈某与开发商于2003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沈某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开发商亦向沈某交付了房屋,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沈某将房屋装修后出租给他人使用。
2003年11月开发商以房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依法不得买卖为由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决沈某恢复房屋原状。仲裁庭裁决驳回开发商的仲裁请求。2004年6月开发商向沈某发出律师函,通知沈某解除合同,并于次日与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双方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与吴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与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与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双方应诚信履行。开发商与吴某恶意串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行为,损害了沈某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法院判决开发商将房屋出售给吴某的行为无效,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恢复原状。开发商应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与沈某共同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开发商、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