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产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有异议怎么办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2-27
杨某于2003年向开发商购买商品房一套,杨某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与开发商就地下一、二层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和阳台面积的计算问题发生争议,对登记机关所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
2005年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登记机关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未尽到审查责任,依据开发商提供的错误的测绘报告,对房屋建筑面积进行不实登记,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登记机关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判决登记机关重新核准房屋面积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登记机关向杨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确认权属清楚,认定房屋的坐落地点、产别、幢号、房号、建筑结构和房屋总层数,及所在层数等内容均准确无误,依法应予维持。登记机关在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上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将不应计入分摊的人防工程面积计入分摊,侵犯了杨某及本楼业主的合法权益。登记机关认可地下一层的部分面积作为物业管理用房计入分摊缺乏依据。
法院判决维持登记机关向杨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中关于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的坐落地点、产别、幢号、房号、建筑结构和房屋总层数及所在层数等内容的登记。撤销登记机关向杨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中对房屋建筑面积一项内容的登记,登记机关应于房屋买卖双方对房屋面积计算纠纷解决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为杨某重新登记该证中房屋建筑面积一项内容。
北京房产律师点评:该案房屋所有权证中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合法,应当依法撤销;但是关于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的坐落地点、产别、幢号、房号、建筑结构和房屋总层数及所在层数等内容的登记是合法的,如果对这些内容予以撤销必然会导致房屋产权处于不明确的状态,不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应当予以维持。房屋产权登记的内容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为了维护交易关系的而稳定,可以撤销不合法的部分内容,对合法的部分内容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