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人违约跳单 中介获翻倍佣金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1-17
从去年以来,北京市各级法院受理的买卖二手房时,买房人甩开中介公司的诉讼已有多起。但是,跳单行为看似占了便宜,却有可能要付出更多的购房费用。记者今天从丰台法院获悉,该院审理的一起此类纠纷中,就判决购房人吴先生支付3.6万元的佣金及3.6万元的违约金,实际上掏了双倍佣金。
吴先生是在2008年6月通过一家房屋中介公司去看的房,当时双方签订了《客户委托确认书》。协议约定:吴先生就其购买丰台区某处房屋事宜委托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吴先生在同中介公司提供的房屋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向中介公司支付房屋价款的3%作为佣金;在协议签订后,吴先生接受中介公司提供的房屋信息后,通过第三人或私下完成交易的,吴先生仍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中介公司支付房价款3%作为佣金,并按房产成交价格的3%支付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中介公司带吴先生看了该处房产。同年6月,吴先生通过另一中介公司与业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故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吴先生支付佣金3.6万元以及违约金3.6万元。
在庭审中,吴先生承认该公司业务员确实带他去看过涉诉房屋,但签署了《客户委托确认书》之后就再也没有提供任何其它服务。而且他后来了解到,该公司只是从别的途径知道房屋出售信息,但出售人并没有委托该公司,该公司根本不可能促成合同成立,他只能通过出售人认可的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公司根本没有提供居间服务或促成合同成立,无权要求支付报酬。
但是,丰台法院认为,《客户委托确认书》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因此,法院判决吴先生支付中介公司佣金3.6万元以及违约金3.6万元。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从事律师业十余年,房地产法律讲师;资深房地产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专业方向是房地产诉讼,及与房地产相关的离婚、继承、建设工程诉讼。安居房地产法律网及安居房地产律师网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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