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杨某去世,父亲范老汉却未经其他子女同意私自将房产卖给了大儿媳张某。因对此处房屋的所有权有争议,小儿子范某日前将父亲与大嫂诉至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8月,范老汉从其单位购买了一套位于门头沟某小区内的楼房,随后取得了此处房屋所有权证。2002年7月,范老汉的妻子杨某死亡后,其于2006年8月,未经小儿子范某的同意,与大儿媳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某从范老汉处购买了此处房屋。当时,张某也知道此处房屋为范老汉与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也涉及其他继承人,但仍与范老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同年9月,张某取得此处房屋所有权证。
原告范某认为,这套房屋是我父亲与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母亲杨某去世后,父亲范老汉将房屋过户给大嫂张某。二人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要求确认两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大嫂张某辨称:自己是基于善意与公公范老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因此这份房屋买卖合同应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范老汉与杨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杨某死亡后,在没有证据表明其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其对房屋享有的份额应当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继承,故该房由范老汉、范某等人共同所有。范老汉与张某在明知存在其他共有人的情况下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转让房屋所有权,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权利。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亦未得到其他共有人的追认,故依法判决此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从事律师业十余年,房地产法律讲师;资深房地产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专业方向是房地产诉讼,及与房地产相关的离婚、继承、建设工程诉讼。安居房地产法律网及安居房地产律师网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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