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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抵押而产生的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1-15

       2007年1月20日,陈某与刘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某将房屋一套转让于陈某,价款43万。签约当日,陈某即交付定金3万元给刘某。因刘某是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的房屋,该房屋尚未解除抵押,于是在合同中双方还补充约定,在3月16日前由陈某支付10万元给刘某还贷将房产解押,解押后即办理过户手续。后因房地产市场行情上涨,刘某反悔,拒绝继续履行合同,陈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继续履行合同。 刘某在庭审中辩称,我国担保法及物权法均规定,在抵押期间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行为无效,因而主张合同无效。
     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本案买卖的是办理了银行按揭的房屋,但是双方已经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特别约定,先向银行还贷解押,然后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合同并未损害抵押权人的合法利益,也没有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不具备有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形, 因而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应当继续履行。
     分析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抵押权人可以行使追及权,仍可以就受让人所取得的抵押物优先受偿;而受让人为了获得无权利负担的所有权,也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清偿的涤除权,代抵押人履行债务或者清偿债权而消灭抵押权。这就意味着,只要不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抵押人和第三人签订的抵押物转让合同并非无效。本案中,陈某与刘某在合同中已经约定由陈某出资代刘某还贷解押,然后再办理过户手续,显然是以受让人行使涤除权的方式来消灭抵押权,获得无权利负担的所有权,对抵押权人没有任何的损害,合同应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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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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