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腾退房屋的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案情介绍
原告王宝诉称:冯荣、宋吉系夫妻关系,宋蔗系二人之女;2011年11月24日,宋吉称为解决亲属住院问题向我借款三万元并写下借条一张,注明“六个月后返还四万元”;直至2013年2月11日,宋吉去世也未能归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宋吉留有两处房产分别1号和2号房屋,为此,我要求冯荣偿还借款本金三万元及利息四万元。
被告冯荣辩称:我自愿放弃继承宋吉的遗产;我对王宝所述的借款事宜原来并不清楚,后来王宝给我打电话我才知道。
二、审理查明
被继承人宋吉与冯荣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宋蔗;2013年2月11日,宋吉死亡。诉讼中,冯荣、宋蔗及宋吉的兄弟姐妹均明确向本院表示其自愿放弃继承宋吉的遗产。
1号房屋原系宋吉承租的单位公房,宋吉在其与冯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标准价购得1号房屋;2013年2月7日,冯荣取得1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诉讼中,冯荣自述1号房屋现空置无人居住使用。
经查,位于2号房屋1现无产权登记。诉讼中,冯荣自述该房屋现对外出租,租金收益用于支付现其租房花费的房租。
2011年11月24日,宋吉写下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王宝人民币三万元整,六个月后返还四万元整”。其上,有宋吉的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诉讼中,冯荣对宋吉签名的真实性表示认可。
三、判决如下:
1 被告冯荣在宋吉偿还原告王宝借款本金三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
2 驳回原告王宝的其他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冯荣负担。
四、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宋吉向王宝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法院认定王宝主张的借款系宋吉的个人债务,应由宋吉的个人遗产负责偿还。1号房屋系宋吉在其与冯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标准价购买,系宋吉与冯荣的夫妻共同财产,宋吉对1号房屋享有二分之一的财产份额,宋吉死亡后,其在1号房屋中的财产份额应作为遗产,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冯荣、宋蔗继承。2号房屋现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权属尚未明确,故2号房屋是否系宋吉的遗产,在本案中无法处理。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宋吉的第一顺序、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明确向本院表示放弃继承宋吉的遗产,因此,宋吉的第一顺序、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对宋吉负担的债务不负偿还责任。但冯荣作为1号房屋的房屋共有人,宋吉在1号房屋中享有的财产份额,现由冯荣实际管理和控制,故为保障债权人、共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应由冯荣在宋吉在1号房屋的遗产份额内偿还债务为宜。
综上,房产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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