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房产如何分割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1-19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黄正诉称:我于1990年4月因公致残,经医学鉴定为肢体残疾三级、智力残疾三级。我与李虹于1997年结婚,于1998年育有一女黄芬。李虹长期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还长期在精神上和身体上虐待原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讼请求为: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黄芬由原告抚养;3、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4、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工伤赔偿75000元,依法分割被告名下存款35000元,分割被告所缴纳养老保险费,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被告辩称
李虹辩称:同意离婚。孩子由我抚养,原告按照法律规定给付抚养费。房屋应该归我所有,是我们婚后财产,装修、修缮、买卖都是我一个人负责的,原告没有管过。对工伤赔偿款不同意返还,解决交通事故都是我自己负责的,钱已经用于原告治疗了。存款35000万元可以分割。养老保险可以分割,但也要求分割原告的。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我不同意赔偿。我现在也有疾病,我要求原告对我进行赔偿,此外,原告造谣对我的名誉有损害,我也主张赔偿。
二、法院查明
关于双方婚生女抚养问题,双方均主张抚养权,现双方与婚生女共同居住生活。被告表示其目前月收入为1000余元,并提交邮政投递局介绍信,证实原告2013年1月至11月期间月均实发收入为3319元。婚生女黄芬表示愿意与被告共同居住生活。
2000年12月6日,原告以31584.87元购买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该房屋建筑面积为36.24平方米,格局为一居室。双方当事人均表示现无给付对方房屋折价款的能力。原告主张该房产系其个人财产,并申请法院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调取其名下存款情况,经查,原告名下账号x内存款余额为3.9元、账号为×内存款余额为8.15元、账号为×内存款余额为10.67元。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对上述存款不予分割。
原告另主张分割被告名下35000元,被告对此表示同意。被告主张分割原告住房公积金92025.71元,原告对此亦表示同意。
原告另主张分割被告名下股票,经查,总资产在2014年3月10日共计5763.28元。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对此按照2014年3月10日的总资产予以依法分割。
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对于对方的养老保险金均不主张分割。
原告主张被告对其有虐待、家庭暴力行为及有第三者,并主张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30000元,并提交录音、医疗手册等证据材料。经原告申请,法院调取2013年7月21日录像材料,该录像材料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后民警处理情况。被告主张原告对其有虐待、遗弃行为,并主张原告赔偿其精神损失200000元,被告提交照片等证据。
三、法院判决
1)黄正与李虹离婚;
2)双方婚生女黄正归李虹抚养,黄正每月给付黄正抚养费830元(自2014年4月起至黄正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3)房屋归黄正与李虹按份共有,黄正享有百分之五十五所有权份额,李虹享有百分之四十五所有权份额,黄正与李虹对该房屋共同居住使用;
4)李虹名下三万五存款,李虹给付黄正一万九千二百五十元;
5)黄正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九万二千零二十五元七角一分归黄正所有,黄正给付李虹住房公积金折价款元四万一千四百一十二元;
6)李虹股份,李虹给付黄正折价款三千一百八十六元;
7)驳回黄正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要件。李虹认可其与黄正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同意离婚,故法院对黄正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李虹、黄正对双方婚生女黄芬的抚养应当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由于黄芬表示愿意与李虹共同生活,法院综合考虑李虹、黄正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判定黄芬由李虹抚养、黄正负担黄芬的抚养费并酌定每月830元并无不当;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房屋产权虽登记于黄正名下,但却是购买于黄正、李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法院认定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黄正主张该房屋系其个人财产的意见未予采信于法有据,法院予以认可。另,法院鉴于双方当事人均无给付对方房屋折价款的能力,亦无其他住房,故判定该房屋由双方按份共有符合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双方当事人可待具备实际分割条件后再行处理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
黄正主张分割李虹名下的三笔存款共计35000元,李虹对此表示同意,法院予以认可;
黄正主张李虹对其有虐待、家庭暴力行为,并要求在与李虹离婚时,李虹应赔偿其精神抚慰金,但因其所提供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法院对此未予认定,其主张精神损失赔偿亦未予支持。另,法院在参考黄正系多重三级残疾人及李虹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等因素,酌情给予黄正多分,李虹予以少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