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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律师点评一起:夫妻共有房产分割案例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1-19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41月,张亮诉称:我和陈晓1999年登记结婚,2013922日签署《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后我去物业公司了解情况,发现陈晓名下可能有一套房子,该套房产登记在陈晓名下,陈晓于20101222日入住。在离婚协议书中并没有分割,故我请求分割该共同财产。庭前了解陈晓将诉争房屋已经出卖,故要求分割房款。诉争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买卖的,我不清楚。现认为买卖房屋的价款是属于夫妻共同收入,故起诉请求:1、请求分割陈晓名下截至2013922日存款;2、请求平均分割房屋价款76万元。
 
2、被告辩称
陈晓辩称:不同意张亮诉讼请求。银行卡是20097月张亮帮我办理的,张亮早就清楚,离婚时并没有提出异议。而且双方以现金结算,没有牵扯到钱的问题。离婚前我存到卡里10万元是为了还款。卡里的存款不是共同存款。双方个人财产在婚后均由个人保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亮没有给我任何钱,双方没有任何资金往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居住,生活费用都是我支付。房屋是2011年是我和同事共同买的,诉争房屋首付款124600元是同事给我的,其他部分均是贷款。该房屋办理贷款情况张亮清楚,因为当时用双方共同财产103号房屋进行的抵押贷款,贷款一直由我来偿还。张亮清楚投资情况,离婚协议是张亮本人起草的,离婚时虽然没有写在协议里,但张亮问及该房屋,我告诉张亮已经卖掉了。20124月卖的诉争房屋。当时还清债务后只剩下15万元,直至离婚时已经花了,而且在110万元中也计算进去了。
 
二、法院查明
张亮申请法院调取陈晓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卡号×××)账号中2009923日至2013922日交易明细。证据显示:2013922日,陈晓该账户内余额为47821.99元。
张亮申请法院调取陈晓名下房屋档案。调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显示:该房屋于2011928日转移登记至陈晓名下,成交总价为632075元。该房屋于2012316日由陈晓名下转移登记至王克万名下,成交总价760000元。
 
三、法院判决
1)陈晓名下截至2013922日存款47821.99元,其中23911.00元归张亮所有
2)驳回张亮之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该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对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协议分割,但未涉及双方存款部分。现张亮要求分割登记于陈晓名下银行卡内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存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根据陈晓名下银行卡明细进行核算。
 
张亮要求分割房屋出售后价款76万元,由于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后出售,故出售所得的款项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但是张亮明确表示其在签订离婚协议前已经知晓房屋购买和出售的事实,故出售所得的款项应属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已知的财产,双方基于自由协商签订的离婚协议已经对全部已知财产进行处理,现尚无其他证据证明离婚协议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况,故张亮要求分割该笔款项于法无据,且张亮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卖房款在双方办理离婚时尚存在,故法院未支持其该项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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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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