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必然无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1-20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张海霞诉称:张海霞与周爱芬在中介公司办公场所内于2016年1月14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海霞购买周爱芬名下房屋,价格237万元,定金5万元,网签后5日内向周爱芬支付20万元,过户当天支付130万元,张海霞贷款82万元。支付定金后,周爱芬却拖延履行网签等义务,经张海霞及中介公司催告无果,2016年2月24日,中介公司通知张海霞,周爱芬拒绝出售涉案房屋,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周爱芬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将涉案房屋过户至我名下;2.判令周爱芬支付违约金237000元。
2、被告辩称并反诉
周爱芬辩称并反诉称:认可收到了张海霞支付的定金5万元,也认可双方签订过房屋买卖合同,现在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因为涉案房屋是周爱芬名下唯一住房,周爱芬的售房行为未经过配偶张达的书面同意,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合同应当解除,不同意张海霞的全部诉讼请求。另提出反诉,反诉请求:1.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判令张海霞支付违约金474000元。因为按照合同约定90天之内是完不成过户全部流程的。
张达陈述称:周爱芬打算置换房屋,张达不同意。中介都是和周爱芬联系,中介带人看过房,张达也没说话。后发现房本不在,去中介店铺看,合同已签订完毕。合同内容张达都不太清楚,是后来知道的。中介并未要求张达签字。
二、法院查明
2016年1月14日,张海霞(买受方、乙方)与周爱芬(出售方、甲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主要约定张海霞以房屋成交价237万元的价格购买建筑面积75.71平方米的涉案房屋,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当日向甲方支付定金5万元,定金通过自行交接方式划转。
1月14日签约当日,张海霞支付周爱芬定金5万元。1月底周爱芬告知中介公司及张海霞拒绝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张海霞称张达系在签订合同期间复印材料的时候到场的,中介没有让张达签过字,张达也没有表示不同意售房的意见。
另,《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第一页“签约提示”对买受方风险提示4.中约定:出售房屋为共同财产的,查看并留存共有权人同意出售声明复印件。
三、法院判决
1、解除张海霞与周爱芬于2016年1月14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
2、驳回张海霞的诉讼请求;
3、驳回周爱芬的其他反诉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涉案房屋系周爱芬与张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周爱芬未经张达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产,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周爱芬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没有出示过共有权人张达的授权委托书,仅凭中介公司及张海霞的陈述无法认定周爱芬存在代理行为;中介公司亦未在签约过程中征求共有权人是否同意处分共有财产,没有尽到居间义务,由于周爱芬在处分涉案房屋时并未征得共有权人张达的同意,则周爱芬与张海霞之间的买卖合同虽有效,其效力仅及于周爱芬与张海霞,并不及于张达。现共有权人张达不同意将涉案房屋的物权让渡于张海霞,周爱芬与张海霞之间的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周爱芬关于解除合同的反诉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张海霞基于继续履行而主张的违约金,因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该违约金主张的前提基础不同,张海霞可另行解决。周爱芬主张的违约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