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逾期付款的违约案例分析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1-20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3年7月,孙彪诉称:我与方达于2013年2月25日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方达向我购买房屋一套,房款1244000元,此款应于同年3月14日一次性付清,但方达只给付了87万元,方达于同年3月13日作出书面承诺,余款374000元于同年5月10日前付清,但方达不守信用,现只付35万元,尚欠24000元未付。依约定方达应给付我违约金248800元,起诉要求方达给付房款24000及违约金248800元。
2、被告辩称
方达辩称:我方没有违约,认可尚欠房款24000元。对孙彪所提违约金不认可。孙彪未向物业交清物业费,故孙彪未按约定履行应尽的义务,且孙彪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是孙彪违约。
二、法院查明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孙彪将其所有的涉诉房屋卖与方达,该房屋成交价格为1244000元;签订合同之日给付定金2万元,过户之日一次性给付1224000元;出卖人应在签订合同60个工作日前交付房屋;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第七条约定:逾期付款超过1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按照累计逾期应付款的20%支付违约金;非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情形下,不得无故违约,提出违约方执意违约需支付房价款20%赔偿金为补偿定金不退,并交纳全额中介费;双方补充约定违约金于解除合同当天支付。
合同签订后双方即履行合同,2013年3月13日,双方办理了涉诉房屋的过户手续,截止到过户之日宋志明刘学荣支付房款共计87万元,剩余款项宋志明于过户当天为刘学荣出具欠条,写明余款374000元于2013年5月10日前付清。2013年5月15日,刘学荣将房屋交予宋志明,截止到房屋交付之日,宋志明向刘学荣支付房款共计122万元。现宋志明尚欠24000元房款未付。
三、法院判决
1)方达给付孙彪二万四千元。
2)驳回孙彪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孙彪与方达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依据合同约定,方达应于房屋过户之日一次性向孙彪支付剩余房款1224000元,现方达未依约支付全部房款,且至今尚欠24000元未付,故方达的逾期付款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鉴于双方在合同中对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未作出明确约定,故孙彪要求方达给付违约金5万元的上诉请求,没有合同依据,法院难以支持。对于孙彪上诉所称方达逾期付款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另行解决,本案不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