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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诈骗折价赔偿案例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1-20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38月,李正诉称:2011130日,我经张进、张晓介绍认识李强,李强称其母去世并留下大量遗产,愿将其中一套房产卖给我。我与李强遂于同年21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我支付定金10万元,张进和张晓为协议见证人。至月底,李强表示该房产无法出售,但可将亲戚孙高价值190万元的一套房产出售给我,李强愿替我出资70万元,房产归我所有,我表示同意,通过中介与孙高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此后,李强要求我将余款110万元付至其账户内,并由李强将购房全款付给孙高。我向李强支付房款110万元后,李强承诺在2011328日前将房产过户给我。但李强此后未如约向孙高支付房款,经我一再追问,李强带我会见其母,并承认自己系与张晓、张进父子设骗局骗我的钱。此后,李强返还我5万元,我报案。法院刑事判决,认定李强构成合同诈骗罪,并应返还我79万元(已支付给中介费的6万元和支付给孙高购房首付款30万元未计算在内),至今李强仍未履行返还责任。李强以帮助我购房为名,欺诈我致损,张进与张晓帮助李强欺诈我,应当与李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李强、张晓、张进赔偿我购房经济损失103万元,诉讼费由李强、张晓、张进承担。
 
2、被告辩称
张进、张晓辩称,李正与张进是战友关系,在李强合同诈骗一案中,我们同样是受害者,我们积极配合李正报案才得以追究李强刑事责任。李正曾告诉我们他对房屋进行了调查,所以才签订了购房协议。合同履行过程中,李正从张晓处借款44万元支付给李强,经对账目前尚欠37万元未还。刑事判决已经认定李强犯罪所得79万元并判决继续追缴发还李正,现李正又起诉要求张晓、张进和李强共同赔偿其上述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关于李正支付6万元中介费、30万元预付款系其个人行为,且李正已自行与孙高达成和解返还李正12万元预付款。综上,我们父子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同意李正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20111月至5月间,李强利用伪造等材料与李正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协议》,将李强之母所有房屋卖与李正,骗取李正购房定金10万元;后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被告人李强以自己出资70万元帮助李正转购案外人孙高的房屋为由,于2011224日和李正一起与孙高签订《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房屋价款190万元,并约定若购买方根本违约则以相当于房屋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此后李正先后支付李强购房款及中介费用110万元,其中李强支付中介费6万元,支付孙高首付款30万元。
 
后因李强未支付剩余房款交易失败,李正报案,案发前李强已退还李正5万元,孙高退还李正12万元。李强被追究刑事责任,返还李正七十九万元。
 
李正主张其系通过张晓、张进介绍方与李强形成房屋买卖关系,而且张晓、张进存在帮助行为,很多房款系由张晓、张进转交给李强,说明张晓、张进实际参与了房屋买卖过程,而且,有一部分钱李正支付给张晓后,张晓把钱扣留在了自己手里,可以看出张晓、张进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在明知房产证明材料是假的情况下,还在促成买卖行为,因此张晓、张进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
 
三、法院判决
1)李强赔偿李正中介费损失人民币六万元、购房预付款损失人民币十八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二十四万元;
2)驳回李正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李正是否有权就刑事判决所确认的追缴内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2.张进、张晓是否应对李正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来看,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适用的前提是经过退赔、追缴仍不能弥补被害人损失。可见对于被害人的救济必须经过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后仍不能弥补被害人损失时,方可采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救济。本案中李强表示从未有相关部门向其追缴赃款,李正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赃款经追缴仍无法弥补其损失。基于此,法院驳回李正就刑事判决所确认的追缴内容再行赔偿的请求是正确的。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连带责任主要基于法定产生。本案中张晓、张进并非合同的当事人,且依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二人曾参与到本案房屋买卖的交易中,亦无法认定二人对于李强骗取购房款的行为实施了帮助,故对于李正要求二人对于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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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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