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解析一起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1-20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3年10月,孙嘉诉称:2004年,我借案外人杨风的名义购买了北京市302号房屋,并登记在杨风名下,但我享有实际权益。2012年10月,我欲出售此房屋,李建系买房人。杨风与我对房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阐明,李建将我作为实际权利人对买卖细则进行了签约前的谈判。在签约时,我告知李建卖房是为了在海南购养老房屋。同时,我选定的项目开发商搞特价活动,截止日期为2012年12月月底。李建要求使用贷款方式购买诉争房屋,并承诺很快就可以取得贷款,且不需要以我解除诉争房屋的抵押登记为前提。但李建并未能如期办理贷款手续,导致时间延误,致使我向欲购买的海南房屋开发商交纳的定金50000元被没收。李建的行为给我造成了经济损失,故我起诉要求李建赔偿我损失50000元,诉讼费由李建承担。
2、被告辩称
李建辩称:孙嘉与我之间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涉诉房屋的买卖合同系我与案外人杨风签订,孙嘉系杨风的委托代理人,并非签约主体。同时,孙嘉在海南买房一事,与涉诉房屋交易无关。涉诉房屋已经完成过户、交付等全部交易过程,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合同订立双方并无争议。综上,不同意孙嘉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位于北京市302号房屋(建筑面积53.39平方米)原登记在案外人杨风名下。
2012年9月22日,孙嘉代杨风与李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杨风将涉诉房屋出售给李建,房屋成交价格为100万元,房屋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作价69万元;李建可以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定金2万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杨风补签了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当日,李建向孙嘉给付定金2万元。2012年10月24日,李建应杨风要求,向孙嘉账户汇款48万元。2012年11月26日,李建给付杨风购房款27万元。2012年12月18日,案外人杨风、周娜出具《委托书》,委托孙嘉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与出售涉诉房屋有关的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房屋立契过户、产权过户等手续,以孙嘉名义开立银行存折,孙嘉有权收取首付款及按揭尾款;房屋出租并签署租赁协议、收取押金及租金等。2013年1月15日,李建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给付杨风剩余购房款92万元。2013年1月18日,李建取得涉诉房屋所有权。
另查,2012年11月23日,孙嘉认购了海南602号住宅。为此,孙嘉向对方交纳定金50000元。
又查,2013年4月,孙嘉曾起诉,要求确认李建与案外人杨风就涉诉房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在该案庭审中,孙嘉主张其与杨风就涉诉房屋存在借名买房协议,孙嘉是涉诉房屋的实际购买人,涉诉房屋由孙嘉实际控制并出租。就此主张,孙嘉提供了其与杨风于2004年1月8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2005年11月1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以证明杨风已经将涉诉房屋售予孙嘉。杨风认可两份协议的真实性,但称与孙嘉之间并不存在借名买房协议,因当时杨风与女友之间存在纠纷,为避免女友分割房屋,故杨风与孙嘉签订了两份协议,但两份协议并未实际履行。
三、法院判决
驳回孙嘉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案中,孙嘉称其系涉案《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实际出卖人,并以此为由向李建主张违约责任。根据本案现已查明的事实,上述《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当事人明确载明为杨风与李建,孙嘉亦亲笔在该合同的出卖人签章处代签了杨风的姓名。孙嘉虽主张其与杨风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并坚称李建已将孙嘉作为合同相对方进行交易,但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在孙嘉代签上述《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后,未见孙嘉与李建之间就重新确认合同主体事宜达成过任何协议,反而是由杨风本人对该合同进行了签字追认。在此情况下,无论孙嘉与杨风就涉案房屋的权属达成过何种约定,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孙嘉均无权依据本案《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向李建主张权利。据此,法院对孙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