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靳双权解析确认房屋所有权案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23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确认公房所有权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庄云燕之女周莉与顾本勤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5年11月8日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承担各自的债权、债务。无债务纠纷。此后,周莉于2012年8月24日因病去世。
涉案房屋是单位自管公有住宅。2010年4月9日,庄云燕作为承租人与A公司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庄云燕承租涉案房屋,租期自2010年4月9日起。
现顾本勤诉至法院,以其与周莉系涉案房屋实际出资人及实际承租人为由,要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使用权。
二、法院审理
法庭中,顾本勤陈述其和周莉是为了多获得拆迁款而办理的假离婚,离婚时,双方未对共同财产做任何分割。存款等财产仍由周莉掌管。离婚后,双方也一直共同居住生活,从未分开过。
庄云燕辩称:涉案房屋是单位自管公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因其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顾本勤之诉请应予驳回。庄云燕依据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取得该房屋相关权利,顾本勤不是合同约束的当事人,其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联性,因此不是本案适格主体。顾本勤与周莉是协议离婚,双方离婚协议约定是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并非如顾本勤所述假离婚,而且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经济各自独立,无共同财产,故无财产争议,而非顾本勤所述对财产未做分割。故不同意顾本勤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顾本勤称涉案房屋的实际承租人系其与周莉,二人因担心影响他处拆迁利益与庄云燕协商将涉案房屋承租人登记在庄云燕名下。顾本勤就此提供了一份证明人为庄云燕的书面材料复印件,内容为涉诉房屋是周莉有偿取得的,因供暖费等多种原因,该房子承租人的姓名暂定为庄云燕名下,数月后将承租人改为周莉本人。顾本勤称该证明材料原件被人偷走。庄云燕对顾本勤上述主张及证据均不予认可。顾本勤称其为承租涉案房屋需交纳67余万元,该款系其和周莉于2010年3月30日以庄云燕名义汇给A公司。顾本勤就此提供了汇款人为庄云燕的中国建设银行汇款凭条,汇款金额为677215元,收款人为A公司,庄云燕对顾本勤该主张及证据不予认可。顾本勤称涉案房屋自交付后一直由其与周莉共同居住,庄云燕对此不予认可。
三、法院判据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顾本勤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著名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涉案房屋系单位自管公有住房,根据证据显示,庄云燕是该房屋承租人。
现顾本勤主张其对涉案房屋享有使用权,其理由一是涉案房屋房款系其与前妻周莉共同支付,二是涉案房屋实际承租人系其与周莉。关于理由一,顾本勤提供的汇款凭条不能证明凭条中以庄云燕名义汇给A公司的款项系顾本勤与周莉共同支付,且即便该款项系其与周莉共同支付,款项来源亦非确定使用权归属的依据,故其以此为由主张对涉案房屋享有使用权,法院不予认定。关于理由二,顾本勤主张其系涉案房屋实际承租人,而庄云燕对此不予认可,因涉案房屋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记载的承租人系庄云燕,现无证据表明顾本勤系该房屋承租人,且关于公有住宅承租人之认定及因此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故顾本勤以其系实际承租人为由主张对涉案房屋享有使用权,法院不予认定;顾本勤主张周莉系涉案房屋实际承租人并据此主张其对涉案房屋享有使用权,因周莉与顾本勤于2005年离婚,周莉现已去世,顾本勤并非周莉的继承人,且对周莉是否为涉案公有住宅实际承租人之认定问题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范围,故顾本勤据此主张其对涉案房屋享有使用权,法院亦不予认定。因此,顾本勤要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使用权,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