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房地产案例 > 房屋买卖案例 >

房产律师靳双权评析借名买房案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3-17

  房产律师靳双权联系电话:13426037149。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借名买房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均是粮油公司的职工,关系较好。被告在该公司分到19.42平方米的宿舍作休息使用。2001年下半年,该公司破产,并一对一出售职工宿舍。经原、被告协商并出具《证明》,原告补偿三千块,并以被告的名义购买属于被告休息的职工宿舍。原告于20011231日与粮油公司签订了《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合同书》,合同约定:购买建筑面积为19.42平方米的宿舍,总计金额4552元。原告到公司缴清了购房款,取得的房权证。
  2002330日,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该房屋进行拆迁安置,产权置换。因该房产权是被告的名字,原告仍以被告的名义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产权调换协议书》,于20083月取得了面积为76.47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即涉诉房屋)。该房屋的缴款清单、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均由原告持有,并一直占有、使用、居住该房屋至今。
  后被告张根硕未与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多次催促后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1、确认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东涉诉房屋属原告所有;2、判决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法院审理
  被告张根硕辩称,一、原告在诉状中称事实和理由与事实不符。郑介民是帮助张根硕办理相关购房手续,而非原告郑介民出资购买公房。原告给被告的3000元是因为原告住在被告房中时间较长,原告付给被告的房租。拆迁安置协议也是因为张根硕夫妇不在本地,由郑介民帮忙代签的。后因该房的房产证在原告处,被告于2014418日刊登了一份遗失声明,声明该房屋产权证遗失。二、被告也不可能出卖本案诉争的房屋。该诉争房屋是被告和妻子的共同财产,被告一人无法处分,因此,原被告之间不可能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并且被告需在该房居住五年后才能进行产权交易。三、被告对诉争房屋拥有所有权,符合《物权法》的规定。本案中,房管局的房产登记档案登记薄的名字均为被告,因此,该房屋当然属于被告所有。四、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在长达12年的时间里,原告从未对该房屋提出过任何异议,也未向人民法院主张过权利。因此,诉争房屋属于被告所有,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1、被告张根硕名下的涉诉房屋属原告郑介民所有;
  2、被告张根硕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原告郑介民将该房屋产权手续过户到原告郑介民名下。
  四、律师点评
  著名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登记在被告张根硕名下的房产是否属原告所有。
  综上事实证明本案争议房屋虽然是以被告张根硕的名义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但购房款均由原告缴纳,且一直占有、使用、居住至今,并持有购买争议房屋的收款收据和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期间被告未提出异议。特别是被告于20079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该证明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证明原、被告间房屋买卖关系成立。故原告诉请法院确认诉争房屋归原告所有的主张成立。被告主张讼争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是当然的所有权人,因物权的登记是以物权设立为前提,物权登记的效力随物权变更而变更,物权的取得必须以合法为前提,本案被告不能证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事实,因此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提出的诉争房屋是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一人无权处理的辩称,因夫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被告的辩称不能成立。关于被告提出的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因双方于2014年才对本案诉争房屋产生纠纷,该房产由原告占有、使用、居住至今,该物权纠纷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被告的该辩称理由不成立。

分享到:

上一篇: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一件借名买房案件

下一篇: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借名买房案件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