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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对借名买房的解读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3-27

  房产律师靳双权联系电话:13426037149。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吴慧芳与刘坤峰于1981年登记结婚,二人长期生活在天津。刘坤峰与刘丽是兄妹。刘坤峰与刘丽的父亲原单位分有宿舍房屋。1993年该房屋拆迁,安置了涉诉房屋,涉诉房屋以刘丽的名义承租。此后,涉诉房屋一直由刘丽使用,刘丽支付了房屋租金、供暖费等各项费用。2002年,刘丽以刘坤峰名义办理了购买涉诉房屋的购房手续,计算购房款时使用了刘坤峰与吴慧芳的工龄优惠,房价款为37093元,房屋登记在刘坤峰名下。购房款及公共维修基金发票、产权证等均由刘丽持有。20081010日,刘坤峰与刘丽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诉房屋出售给刘丽;房屋成交价格为15万元。当日,刘坤峰将涉诉房屋过户至刘丽名下。
  吴慧芳认为,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坤峰的单方处分行为应属无效。刘丽是以其单位能够报销烤火费的优惠欺骗刘坤峰暂时过户的,而在实际房屋过户过程中未支付任何房屋对价。故要求刘丽归还房屋,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刘坤峰与刘丽20081010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法院审理
  被告刘坤峰辩称,同意吴慧芳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丽辩称,吴慧芳所述与事实不符。涉诉房屋既不是吴慧芳夫妇承租,也不是二人出资购买,亦不是二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原登记在刘坤峰名下,是因刘丽借其名买房,刘丽为实际出资人及所有权人。2008年刘丽与刘坤峰以房屋买卖形式正名,将房屋登记到刘丽名下。刘坤峰自1971年起一直在天津工作生活。该房屋自1993年由刘芳承租使用、交纳租金及相关费用,刘芳是实际承租人及使用人。2002年,刘芳借用工龄稍长几年的刘坤峰名义购买该房屋,刘坤峰对此也同意。故刘芳出资,借用刘坤峰名义购买了该房屋。
  20081010日,刘坤峰来北京协助刘芳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刘芳支付了过户所有费用。吴慧芳对借名买房一事一直都是知道的。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审理中,刘坤峰认可购买涉诉房屋时其并未出资;未提供证据。刘坤峰之弟、刘丽之兄出庭作证称:拆迁后,涉诉房屋由刘丽承租,2002年购房时刘丽为了省钱,借用刘坤峰名义及其工龄购房,购房款是刘丽交纳的,后来刘丽去天津找了刘坤峰一趟,后来刘坤峰来北京办理了过户。吴慧芳、刘坤峰、刘丽均认可刘坤峰与刘丽之间并无买卖涉诉房屋的意愿,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仅是为了办理过户手续用,双方没有实际买卖关系,也没有支付款项。
  三、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吴慧芳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著名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首先,刘坤峰认可购买涉诉房屋时其并未出资;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其次,虽涉诉房屋原登记在刘坤峰名下,但根据涉诉房屋的取得来源、承租情况、办理购房手续情况、购房款票据及原始产权证的持有情况、房屋的使用情况、结合证人证言,足以证明涉诉房屋原实际购买人是刘丽,涉诉房屋并非刘坤峰与吴慧芳的夫妻共同财产。最后,刘坤峰与刘丽之间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仅是为了办理过户手续用,双方之间实际并无买卖关系,而刘坤峰与刘丽采用买卖合同的形式办理过户并未损害第三人利益。故吴慧芳主张刘坤峰与刘丽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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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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