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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主遭开发商恶意串通如何维权?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4-13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天雅物业诉称:原告(北京天雅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为壹座商务楼的开发商。被告(赵敏)曾为原告的员工。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大街3号商务楼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为原告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内售房。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以450万元购买涉案房屋。合同约定:1、被告应于2月28日支付房款150万元,银行按揭贷款300万元。被告违约,卖方有权另行发售,定金不予退还。2、被告逾期付款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涉案房屋预售登记在被告名下,但被告从未支付过购房款,未偿还任何银行贷款,更未实际使用涉案房屋,因被告一系列违约行为,原告解除合同,将涉案房屋出售给王安。王安足额支付购房款,但因被告拒不协助办理撤销预售登记,导致王安无法过户。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原告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解除;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撤销商品房预售登记手续。
 
  二、被告辩称
  被告赵敏辩称:被告已支付首付款,履行贷款义务,银行已向原告付清房款。2004年12月25日,被告还清贷款。并且原告曾因被告逾期还款提供担保、代还两期贷款,彼时,原告未提及解除合同事项。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第三人叙述
  第三人王安叙述:原告以员工的名义购房贷款,找到真正买主后,与员工解除合同,把产权备案登记在买受人名下。原、被告之间的假按揭给我造成损失,涉案房屋一直办理不了产权证,请法院维护第三人的权益。
 
  四、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5年,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因公对被告进行询问,被告称:其职位副总经理,涉案房屋和壹座500号房屋是原告对其奖励,银行按揭由原告支付,其本人未出资,涉案房屋也未向其交付。原告并不认可被告的副总经理职务及奖励一说,并称以其资历和薪酬水平不可能给其奖励房屋。2006年,中国银行就其与原被告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得到裁决:1、解除《担保借款合同》;2、被告偿还中国银行贷款本金、利息、罚息;3、被告承担中国银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4、原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大街3号商务楼房屋撤销商品房预售预购登记手续。
 
  六、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中,被告称其职务为副总经理、涉案房屋系原告奖励,但无法在庭审中提供相关人证物证支撑其主张,根据证据规则,被告无法得到法院支持。被告在公安机关询问中自认未对涉案房屋出资、未占有涉案房屋。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实为原告为取得银行贷款而与被告串通虚假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该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认定无效。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涉案房屋撤销商品房预售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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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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