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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撤销网签引发的一起纠纷案例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4-1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二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李京诉称:我爱我家于2013122日向我提供了911号房屋的出售信息,并促成我与房屋所有权人程亮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我分三次向我爱我家支付居间服务费5万元。我与程亮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网签后,我爱我家在未征得我同意且未取得我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将上述网签撤下,提交了程亮与付慧的网签,并向我介绍付慧购买该房屋。
 
后经我交涉,我爱我家承诺协助我购买性价比较高的怡然家园的房屋,但我不同意,其遂以撤销程亮与付慧网签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为由向我索要违约金。我和程亮的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无奈我只得按照我爱我家和付慧的要求支付了付慧2万元违约金,并支付了我爱我家1万元服务费后,我爱我家才撤下程亮与付慧的网签。
 
我认为,我与程亮的网签是合法有效的,撤销网签亦应由我依法申请,被告私自撤下网签并提交他人网签的行为导致我的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其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现我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我爱我家返还我交纳的居间服务费5万元;2、我爱我家赔偿我经济损失2万元;3、我爱我家承担本案诉讼费。
 
2、被告辩称
我爱我家答辩称:不同意李京的诉讼请求。第一,李京所述与事实不符;第二,我公司只收到911号房屋居间服务费3万元,且我方已经完成了居间服务义务,理应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第三,李京主张的与付慧的损害赔偿与本案无关,更与我方无关,其该项主张不属于居间服务的范围,应当另行主张。综上,李京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求。
 
二、法院查明
 
2013122日,程亮(出卖人)、李京(买受人)在我爱我家(居间人)居间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就出卖911号房屋达成协议,成交价130万,未设定抵押,同时约定程亮配合李京办理公证手续,李京可将此房屋过户给任何第三方。
 
同日,程亮(甲方)、李京(乙方)与我爱我家(丙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居间合同》
该居间合同上居间服务费的标准原填写为36100元,后涂改为20000元,并由我爱我家盖章,程亮与李京未签字。
 
庭审中,李京主张我爱我家共收取其居间服务费5万元,并提交我爱我家经纪人许小霞于2013127日出具的收到2万元的收条一份、我爱我家于2013128日出具的收到2万元的收据一份及我爱我家于201323日出具的收到1万元的收据一份予以证明。
 
经质证,我爱我家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表示2013127日的收条与2013128日的收据是同一笔钱,27日当天李京交费并由经纪人书写了收条,28日公司开具了正式收据,但未将收条收回。因此,我爱我家共计收取李京居间服务费3万元。
 
另查,21321日,程亮与王晓(李京之前妻)办理了网签手续。随后,该网签手续被撤销。201324日,程亮与何忠(付慧之夫)办理了网签手续。随后,上述网签手续又被撤销。
 
庭审中,李京主张我爱我家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程亮与王晓的网签注销,并办理了程亮与何忠的网签。后经要求我爱我家才将程亮与何忠的网签注销,但自己因此向我爱我家支付了1万元的服务费(即201323日的收据),并向付慧支付了2万元的违约金。
 
对此,我爱我家与程亮表示因李京并非实际购买房屋,而是要将房屋转卖,故撤销程亮与王晓英的网签是经过李京同意的。后该房屋的买主为付慧夫妇。过户当天,付慧夫妇发现李京倒卖房屋赚钱的事实后,就不愿再购买该房,李京因此支付给付慧2万元违约金。
 
再查,我爱我家与李京均认可李京于201323日交纳的1万元服务费是为了撤销程亮与何士忠的网签,如未能撤销该网签,已交纳1万元服务费将予以退还。现911号房屋已经出卖,根据程亮陈述,该房屋的买受人亦系经过李京介绍,李京从中赚取了差价。
 
三、法院判决
驳回李京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本案各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现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分述如下:
 
一、关于李京向我爱我家交纳居间服务费的具体数额。根据程亮与李京约定的房屋交易总价及中介公司一般的收费标准,李京购买房屋的居间服务费应为3万余元,同时结合我爱我家收费后开具的正式收据,法院认定李京根据居间合同在20131月向我爱我家交纳了2万元的居间费。庭审中,双方均认可20132月为撤销程亮与何士忠的网签,李京再次向我爱我家交纳了1万元的居间费,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因此,我爱我家共计向李京收取了3万元的居间费。李京主张其已交纳5万元服务费的主张,不合常理,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我爱我家是否应当返还李京已交纳的3万元居间费。《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李京与我爱我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本意并非实际购买房屋,而是将房屋转卖第三人。现房屋虽未实际过户到李京名下,但考虑到房屋现已经过李京成功转卖,李京签订合同的目的已全部实现,故其应当按照约定支付2万元的居间费,现其要求返还上述费用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1万元服务费,该笔费用是李京为撤销网签而交纳的费用,是李京与我爱我家合意的结果,且双方约定如未能撤销网签,已交纳1万元服务费应予退还,现网签已实际撤销,故李京要求返还上述款项,依据不足,法院亦不予支持。
 
三、我爱我家是否应当就李京支付给付慧2万元的违约金承担赔偿责任。因李京系转卖房屋,故其关于对我爱我家撤销程亮与王晓英的网签、办理程亮与何忠网签不知情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考虑到程亮与付慧最终未能交易成功系因李京转卖房屋,并非我爱我家违约导致,故李京应承担相应的交易风险,其支付给付慧的违约金理应自行承担,其要求我爱我家赔偿相应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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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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