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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恶意网签导致卖方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的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4-1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二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37月,王喜诉称:2013418日经链家居间公司介绍,我与刘飞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飞302号房屋出售给我,总价为1225000元;每逾期交房或过户一日,刘飞应当承担已付款项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同日,双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签约当日支付60万元首付款,过户当日支付剩余61万元。签约当日我通过向刘飞的丈夫杨辰飞的银行账户转账的方式支付了60万元,刘飞给我写了收据。加上之前支付的15000元定金,刘飞已经收到我支付的615000元。
 
付款后,我多次催促刘飞办理交房及过户手续,刘飞却告知房屋不卖了,要求解除合同。现我要求:1、在我支付剩余购房款后,当日刘飞给我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2、要求刘飞给付逾期履行合同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615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结算,自201351日起至实际过户之日止);3、诉讼费由刘飞承担。
 
2、被告辩称
刘飞辩称:我不同意王喜的诉讼请求。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是由于房屋被中介公司恶意网签,出现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在我与王喜签订购房合同时并不知晓房屋已被中介公司恶意网签,在知晓之后,我积极作为,尽我所能采取措施撤销恶意网签,但由于我无法预见和无法控制的原因,以致合同不能履行。另外,王喜要求从51日起计算违约金没有依据,合同中没有约定什么时间交付及过户。
 
二、法院查明
2013418日刘飞(出卖人)与王喜(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第六条规定了房屋的交付,但未约定交付时间或交付条件;合同第七条约定了逾期付款和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王喜于201349日向刘飞支付定金15000元。2013418日,签订了《补充协议》:1、房屋买卖价格为1225000元;2、乙方全款支付给甲方房款。乙方需先支付定金15000元,另支付首付款60万元,剩余61万元于过户当天支付。同日,王喜向刘飞支付了房屋首付款60万元。至今,刘飞未向王喜交付房屋,亦未办理涉诉房屋过户手续,王喜未向刘飞支付剩余房款61万元。
 
庭审中,刘飞称201347日其通过永泰公司居间介绍与案外人王祖贤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48日下午5点前,刘飞和王祖贤有任何异议均可解除合同,刘飞于481520分左右通知王祖贤和永泰公司工作人员解除合同,两人均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永泰公司在49日对房屋进行了网签,经其多方努力,未能撤销网签,因涉诉房屋存在恶意网签,刘飞与王喜签订的买卖合同不能做网签手续。王喜表示刘飞告知过自己涉诉房屋被恶意网签问题,也确有此事。
 
王祖贤称在网签做出后3个月才知道网签一事,与刘飞于201347日签订的协议,48日刘飞发短信要求解除合同,刘飞已将自己付的2万元定金退还了,网签现在没有时间处理,刘飞既然不同意卖给自己房屋,自己就放弃房屋,但刘飞属于违约,是否主张违约金再谈。
 
刘飞提交20131018日王祖贤发送的手机短信照片,以证明该房屋还涉及与王祖贤的纠纷,继续履行合同不具备条件。该照片内容为房屋购买履行要求,要求继续与刘飞履行房屋买卖协议。王喜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认为刘飞之前一直主张与王祖贤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出具了相关证据,且王祖贤的相关款项已经退还完毕,故该证据不影响己方诉讼请求。
 
另查,现案外人王祖贤未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有关涉诉房屋的权利。
 
三、法院判决
1、王喜向刘飞支付剩余购房款六十一万元;
2、第一项履行完毕当日,刘飞协助王喜办理过户,刘飞将上述房屋交付王喜使用;
3、驳回王喜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王喜与刘飞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上述协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虽上述协议未约定房屋交付和过户的具体时间,但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王喜要求刘飞履行房屋交付和过户的义务时,刘飞应积极履行义务。现王喜表示在其支付剩余购房款61万元当日刘飞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不持异议。
 
刘飞以存在恶意网签、与他人就涉诉房屋存在纠纷为由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抗辩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上述合同未约定涉诉房屋交付和过户的具体日期,王喜要求刘飞依据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履行合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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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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