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靳双权解析购房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4-2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雷小凡诉称,原被告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路华庭小区1号的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出卖人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个工作日内办理权属登记备案,如买受人不能再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可退房,若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我如约支付全部房款,并入住。华立物业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义务,未为我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2013年5月25日,我自行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被告在我办理入住手续时,向我收取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和产权代办费。我自行办理产权证明时又重新向相关机关缴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故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华立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9千元并支付违约金利息3千元;判令被告返还代交的契税,公告维修基金以及产权代办费用,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5千元;本案诉讼费由华立物业公司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华立物业公司辩称,违约金按照雷小凡已交房款的0.3%计算,我方同意支付,利息不同意支付。雷小凡已经交给我方的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和产权代办费用我方同意全额退还,利息不同意支付,也不同意支付诉讼费。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备忘录》及《产权资料交接单》,约定原告将办理产权证所需资料交付给被告,并向被告交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产权代办费。当日原告即向被告缴纳了前述款项。2013年5月25日,由于被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自行办理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并于向相关机关交纳前述款项。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1)北京华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雷小凡违约金人民币九千元。
(2)北京华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雷小凡返还契税人民币、公共维修基金人民币、产权代办费及利息人民币。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在依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约定或法定解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雷小凡已经依约支付购房款,按华立物业公司的要求向其提交了办理产权证所需资料、交纳了办理产权证所需的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和代办费用,但华立物业公司并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为雷小凡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所以雷小凡要求华立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雷小凡交纳各项费用后,华立物业公司逾期五年仍未履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合同义务,其违约行为给雷小凡造成经济损失。雷小凡向法院主张的要求华立物业返还前述各项费用并支付相应利息与法有据,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