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为您解答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因付款期限产生的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19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明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5月13日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其所有的昌平区花田小区1101房屋。合同约定,被告应2014年6月13日之前向原告支付购房款85万,逾期履行的,违约方应按日计算向守约方支付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履行该条约定超过三十日,被告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可以解除合同。原告构成根本违约后,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七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被告至今也未履行上述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已书面通知被告解除合同。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5月13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8000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刘阳辩称,双方协商时被告告知原告,原房屋卖掉后才能支付余款,原告表示认可,中介公司业务员可以证明。双方约定支付第二笔房款的时间是是6月13日,被告房屋7月11日已经出售7月13日可以支付85万元房款,但原告一直联系不上。因原告联系不上,故被告一直不能履行付款义务。由于原告的行为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房屋建筑面积110平方米,房屋成交价格为230万元,双方约定,买方于2014年5月13日之前支付购房定金25万元,2014年6月13日之前支付购房款85万元,2014年8月30日之前支付购房款120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原告转账方式支付定金25万元。原告称被告支付定金是通过银行转账,其应知道原告的银行账号。被告认为是因联系不上原告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也过高,原告并没有实际损失。
四、法院判决
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解除。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十五万元。
(3)、驳回原告其它的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合同中预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依约定解除合同。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定金后,应当于2014年6月13日之前再向原告支付房款85万元,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合同约定被告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可以书面通知被告解除合同。根据原告邮寄时间及邮件被退回的时间确定2014年7月21日应视为被告收到该通知书,双方之间的合同即行解除,被告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未向原告支付房款,其已构成违约,对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数额,应综合考虑合同解除的原因、双方的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期限、标的大小、原告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来确定。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