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陈先生、唐女士起诉称:2009年8月12日,我方与被告在甲市C房地产中介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我方购买被告所有的XX路南区XX小区7号楼501号房屋(后楼号变更为5号楼),价款60.5万元。合同签订后,2009年8月31日,我方给付被告房款58.5万元后装修入住,合同约定余款2万元待办理房产过户时给付被告。2015年4月3日被告取得房产证,应及时为我方办理过户,但被告以中介欺骗其赠送地下室为由,拒绝过户,经我方和C房地产公司沟通调解,被告拒不履行过户义务。为维护我方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判令:1、被告履行购房合同,为我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2、被告支付我方逾期办理过户的违约金6万元;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
被告薛某、马女士答辩称:对将XX路南区XX小区5号楼501号楼房卖给原告的事实予以认可,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甲市C房地产经纪服务所告知我们,在甲市卖房即赠送地下室,我方不得以才将地下室给付原告,后来才知道卖房可以不带地下室。不同意支付6万元违约金,尾款2万元原告还没有支付。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2日,经中介公司甲市C房地产经纪服务所介绍,薛某、马女士为甲方,陈先生、唐女士为乙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甲方将坐落于XX路南区XX小区501号房屋出售给乙方,价格60.5万元,房屋基本情况:2室2厅,合同约定建筑面积98.114平方米,地下室11平方米;产权过户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双方定于房本下来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乙方在2009年8月31日将全部购房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甲方2009年8月31日腾空房屋,将钥匙交给乙方;除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均由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成交价格的1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居间费给对方;为维护双方利益,甲方以《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和定金2万元暂存居间方,直到过户等。后双方又签订了《房屋买卖交接书》,该交接书约定:乙方交付房款58.5万元,余款2万元,作为过户保证金,待过户完毕后,乙方交付甲方;乙方查验房屋设施完好无损、无质量问题,甲方提供乙方门卡三个、电卡一个、钥匙一套、地下室钥匙一套、地下室电卡一个;甲方与原承租方的合同关系,由甲方与承租方履行承租合同,与乙方无关。合同签订后,陈先生、唐女士于2009年9月装修房屋后入住至今。后XX小区7号楼的正式名称变更为5号楼。2015年4月,该房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确权面积由合同约定的98.114平方米确权为99.09平方米,原告交纳房款3621元、维修基金73元、契税54元,合计3748元。相关部门为薛某、马女士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在原告的要求下,薛某将土地使用证的原件交由原告保管,薛某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办理过户,被告以其卖房不赠送地下室,不同意协助原告办理过户,原告诉至法院。薛某和马女士于2009年11月26日协议离婚,约定XX小区501号房屋的所有事宜由薛某处理,与马女士无关。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1、被告薛某、马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陈先生、唐女士办理XX路南区XX小区5号楼501号房屋及地下室的过户手续;
2、驳回原告陈先生、唐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二手房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原告陈先生、唐女士与被告薛某、马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交接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交接书》中均明确约定被告出售的房屋包括楼房和地下室,被告也实际将楼房和地下室一并交付原告。被告将房屋和地下室出卖给原告后,应履行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请,理据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关于不同意赠送原告地下室等抗辩意见,与《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交接书》中约定的条款不符,故不予采信,其与中介公司的居间合同与本案买卖合同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解决。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履行了交付房屋及钥匙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