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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支付购房款构成违约的要支付违约金——房产律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12-2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高先生、罗女士起诉称:2009年10月29日,我方同被告就甲市XX路XX巷75号1005室房屋(下称涉案房屋)签订甲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其中补充条款第4条约定,被告应在取得产证后付清尾款人民币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2月8日,涉案房屋产权过户至被告名下。12月16日,我方收到银行发放的第二笔房款。次日,甲市Z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下称Z公司)组织双方交接房屋,我方配合被告办妥水电煤及物业等结算和过户手续,但被告拒绝支付尾款。后被告单方将房屋门锁更换。我方认为被告违约,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购房尾款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09年12月17日起到判决生效日止)。

  二、被告辩称

  被告钱先生、柴女士答辩称:我方和原告签订的合同为阴阳合同,系争房屋价格应为290万元,并非305万元,我方已支付了300万元,Z公司与原告串通损害了我方的利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附件三付款方式第4条约定,交易中心出具房地产权证后5个工作日内原告应交房。涉案房屋产权过户至我方名下后,我方多次催中介办理交房手续,但原告屡次拖延交房,并拒绝配合办理水、电和有线电视的过户手续,我方无奈于2010年1月13日开锁进户。原告违约在先,我方并未违约,原告要求的购房尾款应扣除其逾期交房违约金(以305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09年12月17日起到判决生效日止)和逾期交房损失费(暂计1万元)。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6日,经Z公司居间,原、被告就甲市XX路XX巷75号1005室房屋签订不动产买卖意愿书,明确涉案房屋有抵押和租赁情况,房屋交付期限为房款付清交房,房屋交付标准为毛坯交房。10月29日,双方签订甲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其中明确涉案房屋有抵押和租赁情况,有固定设施和装修,补充条款第4条约定,被告取得房产证并付清全部房款当日,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交付标志为原告将房屋钥匙交付被告;附件三付款方式第3条约定,被告于原告交房当日支付尾款5万元;合同第九条约定,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每逾期一日,被告应支付逾期未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12月8日,涉案房屋产权过户至被告名下。12月16日,原告收到银行发放的第二笔房款。12月17日,Z公司第一次组织双方交接房屋,办妥燃气过户和物业进户手续,此时房屋内无人,但有桌子、地毯等,被告未付尾款,房屋交接未成。12月18日,被告发函Z公司,第一段中明确:“被告委托Z公司介绍、代理买卖合同,现已合同生效,最后的手续都已办妥,双方都没有发生违约情况。”被告在此函中称因原告出售房屋时带租约,被告同意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要求Z公司督促原告交房租并由Z公司代收。12月24日,Z公司再次组织原、被告双方交房,原告将房屋清空,被告未到场。12月27日,Z公司第三次组织双方交房,被告未到场,后原告和Z公司工作人员至被告住处,被告闭门不见,并要求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将其赶走。同日,被告发函Z公司,称原告违约,要求Z公司催告原告在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钥匙,并称Z公司法人代表承诺购房尾款由其先支付给原告,剩余中介费免收。12月27日和30日,Z公司两次发函被告,催告被告付清购房尾款5万元和剩余中介费15500元。2010年1月4日,被告在仍未付清房款的情况下,欲开锁进户,被劝止。1月13日,被告自行开锁进户。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1、被告钱先生、柴女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先生、罗女士房款人民币50,000元;

  2、被告钱先生、柴女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先生、罗女士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5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09年12月17日起到判决生效日止)。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不动产买卖意愿书和甲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涉案房屋总价为305万元(并非290万元),税、费自负,房款付清交房,因此,房款305万元为双方真实意思,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并非阴阳合同,被告付清房款为原告交房的前提条件。但被告在取得产证后,始终未支付购房尾款5万元。根据不动产买卖意愿书,被告在知道涉案房屋有租约的情况下,与原告约定毛坯交房,因此,对原告的陈述予以采信,被告口头表示要求承租人搬出。12月17日,Z公司第一次组织双方交接房屋未成,原告称原因在于被告拒绝支付尾款,被告称房屋不符合毛坯交房的条件。根据被告12月18日的函,被告确认在此日之前原告并未违约,并未提及房屋交接条件,反而提出同意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要求Z公司代为收取租金,被告此函与其在不动产买卖意愿书中的意思表示相反;又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4、12月27日的函及其买卖合同为阴阳合同的陈述,可以认定,被告拒绝支付尾款导致第一次房屋交接不成。在Z公司组织的第二、三次交房中,在原告将房屋清空的情况下,被告均未到场,不配合办理交房手续,最终致房屋未能办理交接。2010年1月13日,被告在仍未付清房款的情况下,自行开锁进户。因此,可以认定,被告拒绝支付尾款致三次房屋交接不成,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购房尾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双方签订的甲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第九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也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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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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