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农村房屋 > 农村房屋转让 >

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不是绝对的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2-26

 孙某在北京市怀柔区怀北庄拥有宅基地房屋一处,1997年孙某与武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孙某将房屋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武某。2000武某又将房屋以同样的价格卖给吴某。吴某原为北京市怀柔区怀北庄村民,为退伍军人。2006年吴某将户籍迁到怀北庄村所购房屋处,并对房屋进行了增建和添附。

  2007年孙某以武某为被告、吴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武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虽有违我国相关政策和法规,但被告已将房屋转卖给第三人吴某,考虑到第三人系回乡落户到退伍军人,已落户至怀北庄诉争房屋处,为维护交易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安居律师团队介绍
“安居律师”是中国房地产法律服务业最优秀的律师品牌之一。“安居律师”由数十名房地产专业的资深律师组成,律师成员都经过房地产法律实务的专业培训,并进入房地产公司基层进行实践,深入了解房地产业的操作规程,准确把握房地产交易中的法律风险点,现已累计办理房地产案件数千起,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安居律师”是中国房地产法律专业最具优势的领军律师团队。
“安居律师”担任多家大型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工作。在深入研究现行房地产法律、法规及政策导向的基础上,“安居律师”建立了房地产法律库及案例大全,涵盖了建国以来房地产全部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并制定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办案方法及规程,旨在建立中国最专业的房地产律师团队。多年以来,“安居律师”在房地产改革、市场调控、宏观政策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表达具有前瞻性的观点;在微观上,对无权代理买卖、违约责任、定金责任、央产房、小产权房交易、夫妻共有房产、房产继承等具体法律问题进行了专业研究,有着独到的法律观点,并在不断的被法律同行业人员所接受。安居律师研究的领域还辐射到与房地产相关的离婚、析产、拆迁、抵押、建设工程、物业管理、企业运营、中介、银行等领域,甚至于房地产有关的刑事案件及其他行政、经济案件。
“安居律师”正凭借丰富的工作经验,精深的律师技巧,卓越的见地,极富创造力的思维,在房地产领域取得了更高的成就,在房地产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的浪潮中独占鳌头。“安居律师”将禀承安居团队的管理前提下,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拟将建设成为中国房地产法律服务的风向标。
欢迎来电咨询,靳律师接待电话:134 260 37149
网站关键词:
北京房产律师 北京房地产律师 北京专业房地产律师 北京房屋买卖律师 北京二手房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北京继承律师 北京商品房买卖律师 北京经济适用房买卖律师无权代理 央产房 居间合同纠纷 房产诉讼 打房产官司 房地产中介 中介费 居间费
房产律师 房产法律咨询 房地产律师 房地产专业律师 房地产律师咨询 房产纠纷律师 二手房法律咨询 婚姻房产律师 房屋继承 房地产转让 北京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北京房产律师事务所 找房产律师 聘请房产律师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
 
 

分享到:

上一篇:房产律师介绍一起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例

下一篇:农村宅基地房屋到底能不能买?法律后果到底怎么样?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