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针对农村村民的一种带有福利性质的生活保障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无偿申请取得宅基地并搭建房屋,用于自住。通常情况下城镇居民是没有宅基地的使用权的,但也存在例外。
第一种例外情形是,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宅基地建造房屋的。早年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就明确规定了,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2011年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也指出,非农居民原合法取得的房屋及宅基地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第二种情形是继承取得。《意见》规定,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虽然宅基地的使用权不会发生继承,但宅基地上房屋作为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无论继承人是农业人口还是城镇居民都有权继承。介于房地一体登记的原则,认可城镇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但同时,也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上标注其并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因。在宅基地上房屋坍塌、转让或拆除时,村集体应及时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
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可能是城镇居民能否通过买卖获得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答案是否定的。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国务院文件三令五申,都严格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就算违法购买了也不为其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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