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了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外,还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实行“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政府批准”的制度。
但是由于宅基地使用权是国家基于农民自愿放弃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它的取得是无偿的,是基于申请人的身份特殊性,通过法定的方式取得的,而不是通过市场等价交易的方式获得。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费用收取,国家有明确规定,如为减轻农民负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1993年7月发布的《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 10号)中,明令取消收取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农村宅基地超占费、土地登记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只允许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和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
而且我国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没有限制。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进行规定,对于城市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则在《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因此,无论是理论上的理解还是实际的运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般都是没有期限限制的,但遇国家征收时例外。#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