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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对宅基地使用权资格的限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应具备如下条件:首先,申请人必须具备合法的成员身份。即只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身份,才能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如何具体界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立法上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从目前现有的政策法令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包括各级法院的判例)来分析,一般认为:在村民委员会登记造册的且经当地派出所户籍登记的村民即是集体组织成员。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依法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实际上已经脱离了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比如,外嫁妇女、上门女婿、服刑的犯罪分子等,对于这些人是否也享有申请宅基地的资格?关于这个问题,目前国家没有明确规定,而许多地方的集体经济组织也以此类成员长期不在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土地上生活、劳动或实际上已经脱离集体经济组织为由,不承认他们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拒绝分配给他们宅基地使用权,在宅基地被征用后拒绝将补偿费用分配给他们,或收回已经分配的宅基地等等。由此也引起很多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及土地征地补偿分配的争议和纠纷。有学者认为,依据民法理论,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理念来实施其民事行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因此,集体经济组织在宅基地使用权分配制度方面应坚持以下两点:第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是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生活、生产);第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必须要参加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也有学者主张,对于申请人的条件应强调申请人必须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上生活、生产比较切合农村实际,因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意味着一定的经济利益,严格限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有利于维护真正成员的整体利益,因此,申请人并非一定限于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而应指自然户。
 
对于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的主体,也有学者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不应该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应当扩展至农村内部,即非城镇居民均是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同时认为农村中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公示方式,可以以实际占有的方式,即村民以占有宅基地之上的房屋表示公示其对相应范围内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前述观点在现实中是不可行的,农村土地的所有制形式自建国后就确立了以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形式,即村民小组一村农民集体一乡镇农民集体。而宅基地使用权是以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为前提的,一旦打破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界限进行分配,则容易引起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对土地所有权的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物权公示的方式如果以实际占有来推定其对宅基地的使用权的话,则难以真正维护农民对土地的权利,因为实际占有宅基地的人并不一定完全是本集体的成员。#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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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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