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状态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4
《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的效力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土地登记办法》第15条也规定,土地登记簿是土地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70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根据前述对不动产登记效力的规定,我国的土地登记主要是登记生效的方式。因此通过登记取得或确认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是比较稳定的,一方面通过登记后权利内容明确;另一方面宅基地使用权通过登记即获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