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状态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4
1995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49条规定:“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第51条规定:“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通过受让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是受到限制的,除非受让人符合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或者受让后的宅基地面积没有超出规定的标准,否则受让所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无论是在使用期限或具体使用内容上都是受到严格的限制的,如超过规定标准面积之外的部分只能在房屋存续的期间内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一旦房屋灭失了,其对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将随之消失。在使用上,只能维持现状的使用,不允许对超出标准部分的宅基地进行翻建或扩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