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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二手房屋须知基本事项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02

出售已出租的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出卖共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单位或个人购买已出租的房屋后,不得强制住户搬家。房屋成交后,买方应与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得单方变更或终止原租赁合同,如购房人需要住户搬家,须经承租人同意并对其进行妥善安置。 
 
个人购买房屋必须具有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单位购买公房必须有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证明;单位因特殊需要购买私有房屋的,房屋在城区、近效区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出售住房或房屋经营单位出售商品房的买卖价格,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房屋买卖价格,可由买卖双方按照房屋的质量、用途、所处地段等不同情况协商确定。 

买卖房屋,双方须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并在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买卖过户手续。

房屋买卖双方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到房地产管理局房政科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申请房屋所有权证。

买卖双方或一方本人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公证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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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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