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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假公证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05

       国家出具的公证书是具备法效力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所以在房产交易中,当原房主无法出面办埋相关手续时,只要有国家正规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便可由代理人全权行使房主在委托书中赋予的权力。但也由此给予不法分子作案的机会。来看一个发生在厦门的案例。

【案例】  谢某辉,龙岩人,2003年到厦门打工。但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后经朋友引诱,染上了赌博的恶习。然而十赌九输,至2004年初,谢已欠下40多万元的赌债,“债主”的追讨,让他惶惶不可终日。
万般无奈中,谢某辉突然想起侄子卢某还欠他20多万元,于是催促侄子赶紧还钱。卢某一时拿不出这么多现金便把他名下的一套商品房抵押给了谢某辉,并提供了该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复印件等,还写了一份抵押协议书给谢某辉。
       谢某辉急于将房子脱手,拿到这些材料后,就赶紧找了多家中介机构委托他们售房。2004年2月15日,谢某辉接到一家公司打来的电话,告知有人要买那套房子。谢某辉赶了过去,买主赵某夫妇正在等他。于是,谢某辉带他们去看房,赵某夫妇对房子很满意,谢某辉向其提供了购房合同复印件等材料,但赵某提出谢某辉不是房东,必须有卢某委托出售的公证书后才肯签合同。

       眼看煮熟的鸭子要飞了,谢某辉急红了眼,便到街头让假证贩子制作一本“公证书”。其后,他主动约赵某商谈,并出示了“公证书”。当日,双方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赵某支付了1.5万元给谢某辉;2月19日赵某再次支付了6.5万元房款及2590元的房屋契税。此后,谢某辉又以同样的手法,通过一家房屋中介机构骗取一位姓林的买主10万元购房款。这些房款全被谢某辉用来偿还赌债了。如果不是后来落入法网,这个骗局还将不断上演。
        后经相关部门批露:假公证书使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书专用纸,加盖公章、钢印和蓝色的签名章,除了没有印上条形码外,其他方面都仿造得极其逼真,一般人很难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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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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