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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不能代签合同,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3

基本案情介绍:
马女士委托某中介公司买卖房屋。不久,中介公司通知马女士去商谈交易事宜,虽然当时没有原房主出面,但看到了中介公司向马女士出示的房屋产权证,马女士也没有任何怀疑便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马女士向中介公司支付了首期房款和千元中介费。
事后,当马女士在中介公司的安排下与原房主会面时,原房主表示该房价偏低,他不能接受,遂拒绝向马女士交房。无奈,马女士只好向中介公司要求退还房款和中介费,但中介公司辩称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马女士要求退款属于违约,责任在马女士方,故中介费不能退还。马女士诉讼法院请求合同无效,中介公司退还房款和中介费并赔偿损失12万元。
 
法院判决:
支持了马女士的诉讼请求。
 
安居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电话:13426037149)点评:
    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能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使他方当事人受到损害或者因当事人违反对他人的照顾和保护义务,使他方当事人受有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情形。”

   中介公司获得原房主的房产证、身份证和户口簿又只是在接受委托时,而并非在合同签订后。这些情况都表明,中介公司的代理行为事先并未得到原房主的授权,所以,中介公司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房屋买卖合同在效力上也只是待定状态。因此,根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在原房主拒绝追认时,中介公司与你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就无效了。既然中介公司与马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就不存在所谓的违约问题。中介公司按照合同条款而代收的首期房款和因促成合同订立而获得的中介费都应该全额退还,而且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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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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