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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几种二手房买房时需慎重对待?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19

 由于房屋是不动产,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因此,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必须要弄清房屋的权,特别是遇到以下几种情况时,一定要慎重对待:

 (1)对于出卖共有产权的房屋,必须经过所有房屋所有权上的共有人的同意才可以出卖,如果出卖方只有一人到场,则必需共有人也同意出让且有委托该共有人签订合同、办理产权等相关授权手续。否则,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可能被确定为无效,这将会导致购买方无法追究签约者的违约责任,只能追究签约者的签约过失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

(2)对于房改房,要确认是否需要原单位同意该房子的出售。因为根据我国的房改政策,在房改的不同时期实行不同的政策,对千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须确定是否已按成本价补足差价,或者已与原单位确定了如何按比例分成。另外,有些房改房售房时,为了维持单位人员的稳定,与职工签订了服务年限合同,原单位有优先购回权。所以,对于房改房的买卖,最好有单位同意出售的书面证明。

(3)对于军队、医院、学校的公有住房,一般情况下,该公房单位都保留了优先回购权,且这些公房大多集中在单位的两个大院内,不宜外人人住。因此,购房者在购买此类房屋时,一定要与该  公房的单位进行沟通,在该公房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方可与出售方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将会给自己留下不必要的隐患和纠纷。  所以,这种公房在没有获得单位同意以前,很难获得上市资格。    
 
(4)对于单位集资房及农村自住房,购买时一定要慎重。因为集资房存在土地级差、费用补交的问题;而农村自住房只有房屋产权证明,没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土地是国家批准只能作为村民自住房用地,是不准转让的。     

(5)对产权有纠纷,产权不清,无产权的房子,购房者最好不要购买。因为这些买卖合同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双方的权益都不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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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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