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靳双权电话:13426037149。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及土地补偿款的继承问题。安居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为您详细解析了一般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的区别。欢迎您了解。
基本案情:
王力强、王力刚是兄弟关系,其父母在某村现有北房五间半,西房三间,1981年,王力刚结婚,父母将西房赠与他,并由他使用至今,1983年王力刚将北房翻盖,1999年,父亲向村里承包土地2.79亩,王力刚在部分土地内栽种了树木,2003年,父亲去世,2004年,村经济合作社占用承包的土地0.28亩,共计补偿11200元,其中含补偿是王力刚树木款3400元。均由王力刚夫妇领取,2005年,母亲去世,王力强起诉要求继承遗产,王力刚不同意,认为,现在北房是他个人财产,西房是父母赠与他的,而土地补偿款中,包含她的树木补偿款,并且承包土地多年来均是由他缴纳各种费用。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王力强、王力刚兄弟,均享有
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权利,王力强要求继承的北房已经拆除,西房已经赠与王力刚并由王力刚实际使用至今,均已超过20年的法律保护时效,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而土地补偿款中,属于王力刚树木补偿款的部分系他个人财产,不应作为遗产分割,现有的土地承包权及土地补偿部分,应作为原被告父母的遗产,有兄弟二人进行分割,鉴于农村土地承包的特殊性,以王力刚继承土地承包权,由王力刚给予王力强补偿款为宜,据此,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判决原被告父亲承包的土地1.99亩由王力刚继承,王力刚给王力强财产折价款4641元,土地补偿款3900元驳回王力强其他诉讼请求,王力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安居房地产律师(www.132lawyer.com)靳双权点评:
一、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依法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承包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农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成问题,由家庭中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如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不允许继承,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但也存在例外情况,该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主要是考虑到林地投资周期长见效慢的特殊性。如果不允许林地继承,不利于调动承包人积极性,可能出现乱砍乱伐破坏生态的情况。因此,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无论继承人另有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是在另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还是取得城市户口在城市就业,在承包期内都有权继承,本案中父亲死亡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发生继承,而是有家庭其他成员由母亲继续承包,当母亲死亡时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因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林地承包,可以由继承人王力强与王力刚继承,法院从有利于生产的方面考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判由王力刚享有,有王力刚给付王力强折价补偿款,符合法律规定。
二、土地补偿款作为遗产应依法继承
属于原被告父母的的土地补偿款部分,应由兄弟二人分割,即王力刚应当给王力强土地补偿款3900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该承包人死亡的,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这一条规定了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方式的承包地继承问题,其他方式承包,并不是在本村内人人有份,而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有偿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承包方式的取得期限较长投入大,应该允许继承,不但允许继承,且可成为非农业人口的继承人继承,如果所有的继承人都不愿意继续承包,还可以转让经营权,把转让费作为遗产处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这条针对所有的土地承包方式,即林地以外的家庭承包地,虽不能继承,但承包收益可作为承包人遗产继承。欢迎访问安居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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