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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一件阴阳合同纠纷案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1-3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情介绍:

  2015年1月季伟帆与齐查解签订《北京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季伟帆将其所有的本市某处房屋转让给齐查解,转让价为人民币88万元,季伟帆应于2015年5月25日交房,双方进行验收交接。在补充条款中,双方约定以另签订补充协议为准。后双方未签订补充协议。

  合同签订后,齐查解分4次支付给季伟帆房款人民币88万元,并于同年4月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权证。

  季伟帆称双方商定的房价款为人民币120万元,因签订合同时为少缴税而将房价款写为人民币88万元,但齐查解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就否认房价款为人民币120万元的事实,至今齐查解尚欠季伟帆 房款人民币20万元,齐查解的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季伟帆的合法权益。而齐查解认为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以买卖合同为准。

  因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季伟帆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与齐查解签订的《北京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案件评析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当事人就同一套房屋约定两种不同价格(即“阴阳合同”),此类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靳双权律师说,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本案就是这种情况,在目前的二手房交易活动中频繁出现,即就同一套房屋约定两个价格订立两份合同,用约定较低价格的合同办理相关的交易手续,而私底下按照较高价格的约定交易房屋,以逃避国家税收。

  “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隐藏着相应的风险,因此引发的纠纷不断。靳律师认为如果以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合同的内容中存在着隐瞒实价、逃避税收的情况而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那不利于保护交易稳定,亦有悖于民法契约自由的基本精神。

  相反,在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时,对于逃避税收的情况,可由税务部门进行处理。本案中季伟帆与齐查解签订的《北京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签订合同的,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行使。本案并不属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并且季伟帆未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在程序上也丧失撤销合同的权利。

  审判结果:

  法院最后采纳了齐查解的观点,对季伟帆的诉请不予支持。

  如果您还有更多关于房产类的问题想要咨询,欢迎您拨打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的联系电话:1342603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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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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