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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房地产律师网首席律师靳双权点评一起二手房迟延迁出户口纠纷案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0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资深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
    王明、张辰系夫妻关系。
    2013年12月31日,王明、张辰作为买受人、王美琪作为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王明、张辰二人购买王美琪所有的401号诉争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房屋的成交价格为120万元。
    其中,该合同第十条权属转移登记中约定:“……(三)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6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应当向买受人支付3000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未迁出的,自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5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王明、张辰支付购房首付款40万元,并申请房屋贷款80万元。
    2014年5月,王美琪向二原告交付了诉争房屋。2014年5月28日,二原告办理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但王美琪至今未将本人户口自诉争房屋内迁出。
    因迁出户口问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王明、张辰将王美琪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王美琪给付自2014年5月9日至起诉前2015年2月7日的延期迁出户口违约金12万元。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审判结果: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王美琪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明、张辰延期迁出户籍违约金6.8万元。
 
    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资深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签订该合同之后,王明、张辰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属于守约方,而反观被告王美琪,其收受房款之后,应当依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并迁出诉争房屋内的户口,其在收受房款之后仅仅交付了诉争房屋,没有迁出诉争房屋内的户口,并未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直至诉争发生后依然未能迁出户口,因此其属于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法院在综合考虑户口对王明、张辰的居住是否具有影响及王美琪无法迁出户口的客观性因素,法院最终酌定依照双方签订合同所约定违约金标准的60%判决王美琪支付给王明、张辰相应的迟延迁出户口违约金,于法有据,是正确的。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如果您还有更多关于房产类的咨询,欢迎拨打资深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的联系方式:1342603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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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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