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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房地产律师网首席律师靳双权点评一件集资房借名买房纠纷案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07

 
    导读:李岩与刘丽燃系母女关系,李岩的丈夫刘旭华是丰台区某厂职工,1982年分得单位的自管公房一套,房屋地址是丰台区某号。1987年刘旭华去世,由李岩、刘丽燃继续居住使用该房屋。1996年丰台区某厂实施房改政策,李岩、刘丽燃将丰台区某号的房屋交回单位,从单位调换并购买了丰台区芳古园小区3号房屋,该房屋是由原承租房产调换而来,且自1996年一直在该房屋处居住,户口也在该房屋处。现李岩无其他住所,多次要求居住使用其房屋,刘丽燃都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下面就让我们了解一下,单位集资建房所分的房屋产生的案件纠纷。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本文为靳双  权律师原创,转载请注明。
                                          
    一、案件介绍:
 
    李岩将刘丽燃以用益物权纠纷为案由诉至法院,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李岩与刘丽燃系母女关系,李岩的丈夫刘旭华是丰台区某厂职工,1982年分得单位的自管公房一套,房屋地址是丰台区某号。1987年刘旭华去世,由李岩、刘丽燃继续居住使用该房屋。1996年丰台区某厂实施房改政策,李岩、刘丽燃将丰台区某号的房屋交回单位,从单位调换并购买了丰台区芳古园小区3号房屋,该房屋是由原承租房产调换而来,且自1996年一直在该房屋处居住,户口也在该房屋处。现李岩无其他住所,多次要求居住使用其房屋,刘丽燃都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刘丽燃在通州区还有房屋,却长期占用芳古园的房屋,导致李岩寄居别处,老无所依。
 
    二、案件审理:
 
    刘丽燃辩称:双方的身份关系属实。父亲刘旭华与刘丽燃都是丰台区某厂的职工,刘旭华去世之后,单位便将原来房屋的承租人变更到被告刘丽燃的名下,当时家里的其他亲属都没有反对。1993年住房改革,买断房屋产权时计算了刘丽燃和爱人的工龄,之后由刘丽燃支付了购房款9320元。1996年该厂进行集资建房,刘丽燃将新村的房子交回单位,扣除了相关费用后购买了位于芳古园的房屋,当时单位还多收了一些,之后又退给了我2万多元。芳古园的房屋虽然登记的是个人产权,但单位实际上拥有6%的产权,该产权可以随时赎回。现在本案诉争的房屋是我的房产,不同意李岩的诉讼请求。
 
    三、审判结果:
 
    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原丰台区某房屋房屋最早的承租人为刘旭华。刘丽燃对此表示认可,其在庭审中表示,父亲刘旭华去世后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刘丽燃,
    1993年房屋改革时由被告刘丽燃支付了该房屋的购房款,并出示了相关购房票据。2000年6月9日,丰台桥某厂(甲方)与刘丽燃(乙方)签订《退房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方自愿将一九九三年所购坐落于丰台区某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退还甲方。另购坐落于丰台区芳古园号楼房贰间。同日,丰台桥某厂(甲方)与刘丽燃(乙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方自愿按一九九六年标准价每建筑平方米870元,购买甲方坐落于丰台区芳古园房二间,建筑面积72.41平方米。现该房屋登记在被告刘丽燃名下。
    刘丽燃向法院出示了一份证明,该证明内容为“刘丽燃原系某单位职工,2005年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现住丰台区芳古园号房屋,上述住房属本企业于1996年根据北京市房改政策组织职工个人集资建设,刘丽燃按房改标准价购买现住房,本人享有94%产权。”
    双方当事人当庭提交了购房收据、退房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岩的诉讼请求。
 
    四、借名买房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法律分析: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被告所提交的单位证明、退房合同等证据可以看出,本案所涉房屋属于单位集资用房,而被告刘丽燃是参加单位集资用房的职工,其在支付购房款后,已经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该产权登记目前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具有物权效力。
    因此李岩请求确认其是诉争房屋使用权人的主张证据不足,需要指出的是,李岩虽非本案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刘丽燃作为她的子女,有义务赡养自己的父母,刘丽燃应于妥善处理好老人的赡养工作,让其能够颐养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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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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