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自书遗嘱有效的案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8-18
遗嘱继承律师团队办理了大量的遗嘱继承纠纷,本案件就是太远遗嘱继承团队办理过的一件遗嘱继承纠纷,现将此遗嘱继承案件改编为案例的形式,本案件涉及了自书遗嘱纠纷,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继承纠纷类似,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案件介绍:
一、原告诉称:
杨起诉至法院诉称,被继承人刘瑶在2014年11月28日去世,其去世后留有一件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诉争房产。刘瑶在2012年3月25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即上述房产指定由其独女陈颖一人继承。因此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诉争房屋归原告所有。
二、被告辩称:
本案件被告孙秀勇经法院的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他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的书面意见,其意见载明:孙秀勇与刘瑶婚后因各有自己的子女,为避免以后的各种纠纷,才订立了双方关于房产的协议。孙秀勇表示在世期间,不同意将房产权属转移出售。
三、法院审理查明:
刘瑶与孙秀勇在1981年3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且双方婚后没有生育子女,陈颖系刘瑶与前夫的子女。刘瑶在2014年11月28日死亡。
诉争房屋系刘瑶与孙秀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房产,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刘瑶名下。2007年5月17日,孙秀勇与刘瑶签订了《关于房屋所有权的约定》,约定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全部归刘瑶个人所有。2012年3月25日,刘瑶立下一份自书遗嘱,将涉案房屋在其死后全部由陈颖继承。
现陈颖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孙于本案开庭前向法院提交的书面意见载明目前不同意将此房产权转移出售。
四、审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刘瑶名下的诉争房屋归陈颖所有。
五、自书遗嘱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自书遗嘱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依照《继承法》第2条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及第5条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本案中诉争房屋系刘瑶和孙秀勇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刘瑶生前已经和孙秀勇就诉争房屋的归属签订了相应的协议,双方在协议中已经约定诉争房屋归刘瑶所有,并且该协议中的约定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系有效协议。
同时刘瑶生前留下了自书遗嘱,将诉争房屋在其去世后由陈颖继承。自书遗嘱有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刘瑶生前所遗留的自书遗嘱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形式,具备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因此刘瑶的自书遗嘱系有效遗嘱,诉争房屋应当由陈颖继承。
因孙秀勇经法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因此法院缺席审判了该案件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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