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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解析自书遗嘱继承房改房案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9-28

  在我们生活中难免遇到亲人离世的情况,很多时候亲人因忌讳提早订立遗嘱,认为订立遗嘱不吉利,所以没有在身体还可以的时候订立遗嘱,等到真的快不行的话又着急去订立遗嘱,这个时候很多人因为不懂法,订立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了很多的遗嘱不能成立,本来想把遗产给最孝顺,最乖巧的那个孩子,就因为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没有生效,因而导致遗产没能依照自己的意愿留给子女。
  靳双权律师办理过很多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现在将办案过程之中总结的经验介绍给您,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现在我把我办理过的一起自书遗嘱继承案件为例介绍给您:
 
  案件介绍:
  一、原告诉称:
  司徒萌诉称:司徒萌和安庆喜在1988年8月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被告袁世友、袁臧系安庆喜和前妻蒋琛的子女。司徒萌和安庆喜获得一承租的公房并在1998年房改时购买了北京市丰台区的204号房屋。安庆喜有两份遗嘱,最后一份遗嘱为2014年1月18日所立,该遗嘱确认204号房屋归司徒萌继承,其他人不可干涉。此外,司徒萌和安庆喜婚内共有存款9万元,在安庆喜名下交通银行和农商银行的账户内。2014年2月13日,安庆喜去世。安庆喜的丧葬事宜话费将近4万,均系向袁世友借款支付。按照安庆喜生前的口头遗嘱,司徒萌从存款中给付安某2.5万元。因上述房屋系司徒萌和安庆喜夫妻共同财产,司徒萌享有一半份额,其余部分应当作为安庆喜的遗嘱归司徒萌所有。安庆喜从1998年患病到去世期间,都是司徒萌照顾,住院期间由袁世友、袁臧帮助看护,而安庆阳、安克乐从来没有去过。现因遗产分割问题发生纠纷,因此起诉要求确认204号房屋归司徒萌所有并协助办理过户手,安庆喜名下存款归司徒萌所有。
 
  二、被告辩称:
  袁世友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和安庆喜在1998年购买诉争房屋时向我借了2.2万元,安庆喜去世购买墓地的钱2.6万元和在火化场的花费,都是我出的钱,我以前曾经给安庆喜购买过电视、空调、洗衣机。我现在要求这些钱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标准补偿给我。
 
  袁臧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安庆阳、安克乐辩称:一、原、被告就安庆喜的遗产继承问题存在纠纷,不存在分家析产情况,因此原告起诉的案由是错误的。二、204号诉争房屋系商品房,为防止纠纷产生、保证遗产分配顺利,诉争遗嘱对房屋进行分配,应当进行公证,原告提供的自书遗嘱不符合常理。三、安庆阳、安克乐作为安庆喜的亲生子女,与安庆喜关系良好,均不知道安庆喜留有遗嘱。诉争遗嘱没有安庆喜的任何一个子女在场签字见证,不符合常理,此役住的真实性存疑。四、诉争遗嘱内容笔迹不一,有增添内容,并非安庆喜的亲笔签名。遗嘱签字日期为2014年1月18日,此时安庆喜年事已高,身患重病,脑袋不清晰,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遗嘱没有录音、录像作证,无法证明是安庆喜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安庆阳、安克乐不认可该遗嘱的真实性。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安庆喜和司徒萌系夫妻关系,两人在1988年8月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袁世友、袁臧系司徒萌和其前夫袁志辉所生之子,在安庆喜和司徒萌结婚时均为成年,与安庆喜、司徒萌共同生活,形成抚养关系。安庆阳、安克乐系安庆喜和其前妻蒋琛的子女,在安庆喜和司徒萌结婚时均已成年。2014年2月13日,安庆喜死亡。
  2008年6月28日,安庆喜(乙方,购房人)和某单位(甲方,售房单位)签订了《公有住宅出售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诉争房屋(204号房屋),建筑面积62平方米,以成本价出售给乙方,乙方享有相关政策文件的各项优惠政策,乙方应付购房款总额为3.9万元,乙方同意一次性支付。司徒萌提供发票两张,拟证明上述房屋实际购买时间为1998年,安庆喜分别在1998年6月3日和2001年7月18日缴纳上述购房款共计3.8万元。后该房屋登记在安庆喜名下,没有查封、抵押。
  审理中,司徒萌提供安庆喜的遗嘱两份,其中2000年1月立下的自书遗嘱载明:“我时日不长,我死后房屋继承权由我妻子司徒萌行使。我死后火化,通知单位领取死亡补助费,医药费要报销。(可公证)”安庆喜在落款处签名、按捺手印。2014年1月18日,立下的自书遗嘱载明:“我已日落西山,死后204房子给我妻子司徒萌继承,别人不许干涉,所以立下本遗嘱。”安庆喜在落款处签名、按捺手印,案外人刘元、刘芳作为现场证明人在落款处签字、按捺手印。袁世友、袁臧认可上述遗嘱的真实性,安庆阳、安克乐不予认可。经法院释明,安庆阳、安克乐均不申请对上述遗嘱进行笔迹鉴定。司徒萌提供录像光盘一份,证明2014年1月18日安庆喜立自书遗嘱的过程,袁世友、袁臧予以认可,安庆阳、安克乐不予认可。
  法院另查明,安庆喜在交通银行有四笔定期存款共计7万元,其中2012年11月16日的账户内存款1万元、2013年5月6日账户存款1万元、2013年11月9日账户存款4万元、2013年12月3日账户存款1万元。
安庆喜在农商银行有两笔存款共计2万元,其中2013年6月22日账户存款1万元、2013年7月24日存款1万元。
  2016年4月20日,安庆喜的原工作单位出具了《证明》一份,证明安庆喜的丧葬抚恤金为5000元。刘主张该款项领取后已依照安庆喜生前要求给付安克乐,安克乐认可收到了该款项。
  司徒萌提供部分收据和发票,证明安庆喜去世后火花费用1150元、目的费用2.6万元、其他丧葬费3375元,司徒萌、袁世友、袁臧均认可该费用系袁世友代为支付,安庆阳、安克乐表示不知情,其两人没有出资。袁世友要求在遗产继承中先行扣除返还其该费用。
  袁世友提供了欠条一张,拟证明1998年4月26日安庆喜向其借款2.2万元,司徒萌、袁臧予以认可,安庆阳、安克乐对欠条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安庆喜一直未偿还该款项。袁世友提供部分发票,拟证明其分别在1999年7月、2001年6月、2003年3月为安庆喜购买部分家用电器。袁世友主张上述款项为安庆喜的债务,要求继承分割遗产时清偿上述债务。
  除此之外,安庆喜还留有一幅名画,在司徒萌手中,庭审中司徒萌、袁世友、袁臧、安庆阳均同意归安克乐继承。安庆阳、安克乐主张安庆喜还有其他画作、手表等遗产,司徒萌、袁世友、袁臧不予认可,安庆阳、安克乐没有提供证据作证。
 
  四、审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诉争房屋归原告司徒萌所有,被告袁世友、袁臧、安庆阳、安克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司徒萌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安庆喜名下的交通银行存款及利息归司徒萌所有。
  三、安庆喜名下的农商银行存款及利息归司徒萌所有。
  四、司徒萌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袁世友款项5.27万元。
  五、画作归安克乐所有,由原告司徒萌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被告安克乐。
 
  五、北京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件中所涉及的诉争房屋以及交通银行、农商银行的存款均为安庆喜、司徒萌的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应各享有一半份额。
  在本案中,司徒萌提供了安庆喜所立自书遗嘱以证明安庆喜在生前已经将诉争房屋留给自己,并提供了录像证据予以辅证,同时安庆喜的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因此合法有效,应当依照安庆喜所留遗嘱进行继承。
  而安庆阳、安克乐对司徒萌提供的遗嘱和录像证据不予认可,并主张安庆喜立遗嘱时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但因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佐证,法院对此没有采信。安庆阳、安克乐主张诉争的自书遗嘱应当由子女在场签字见证以及进行公证,因其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遂未予支持。
  关于袁世友提供证据证明其曾经个人垫付安庆喜各项丧葬费用共计3万元,并要求从被继承人的遗产中扣除返还该款,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情场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价值为限,超过遗产世纪价值部分,继承人资源偿还的不在此限制内。袁世友提供证据证明安庆喜欠其款项2.2我那元,此债务应当系安庆喜和刘谋得夫妻共同债务。
  安庆阳、安克乐主张安庆喜应以偿还该款项,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作证,因此法院没有采信。为方便款项的履行,对宿整的安庆喜名下50%份额的存款遗产,法院判决归司徒萌所有,由司徒萌负责给袁世友上述欠款和丧葬费用。
  最后,原被告均同意将安庆喜所有的画作归安克乐继承,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应予以支持。安司徒萌依照安庆喜医院已经给付安克乐5000元款项,法院亦予以支持。对于袁世友所主张的曾经为安庆喜购买过一些家用电器,并主张此为安庆喜的债务,于法无据,因此法院没有支持。
   
  安居房地产律师网 
  安居房地产律师网由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事务部创办,由靳双权部长领导数十名组成安居房产律师团队,具有成功办理各类房地产案件经验。安居房地产律师团队,多年以来,潜心研究了房地产法律及房地产案件,对商业地产、工业地产、商品房、存量房、经适房、房改房、央产房、回迁房、限价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对国内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及中介公司的操作模式有深刻解读。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资质、权属、解押、网签、面签、监管、过户、交房等环节的法律问题。安居房地产律师办理案件主要涉及房地产买卖、继承、腾房、分家析产、居住权、共有、确权、借名买房等相关案件,在房地产专业领域享有很高的声誉。有能力办好各类房地产案件,如果您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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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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