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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解析一件遗产继承纠纷案例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18

  在我们生活中难免遇到亲人离世的情况,很多时候亲人因忌讳提早订立遗嘱,认为订立遗嘱不吉利,所以没有在身体还可以的时候订立遗嘱,等到真的快不行的话又着急去订立遗嘱,这个时候很多人因为不懂法,订立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了很多的遗嘱不能成立,本来想把遗产给最孝顺,最乖巧的那个孩子,就因为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没有生效,因而导致遗产没能依照自己的意愿留给子女。
  靳双权律师办理过很多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现在将办案过程之中总结的经验介绍给您,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现在我把我办理过的一起自书遗嘱案件为例介绍给您:
 
  案件介绍: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世江诉称:原告和被告系同胞姐弟关系。父亲张衡响、母亲钱莹共生育子女四人,分别是张世豪、张双绢、张双强、张世江。父亲生前系北京市某工厂职工,1998年8月18日,父亲以优惠价购买了诉争房屋。母亲杨凤荣在2007年4月11日去世,父亲张衡响在2014年5月8日去世。原告在整理父亲遗物时发现了父亲生前留有遗嘱,在遗嘱中说明诉争房屋归原告所有。后原告和被告在2015年5月10日就诉争房屋达成一致意见,即诉争房屋由原告继承。但时隔不久,本案件第三被告对上述协议不予认可,拒绝协助原告办理相关房屋产权过户事宜。我们认为,原被告之父亲已经留下了有效遗嘱,且双方曾就上述房产继承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应当履行其义务。原告曾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也应当在遗产继承上享有更多权利,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诉求诉争房屋归原告继承所有。
 
  二、被告辩称:
  被告张世豪辩称:我尊重父亲亿元假如遗嘱和我们四个人所达成协议不能被采纳,我同意将我的份额赠与原告。
  张双绢辩称:同张世豪主张。
  张双强辩称:原告所述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诉争房屋属于原被告父母夫妻共有财产,父亲张衡响对房屋没有处分权,我方坚持诉争房屋由张双强继承,同意支付其他人折价款。
 
  三、法院查明:
  张衡响和钱莹系夫妻关系,两人生有张世豪、张双绢、张双强、张世江四名子女。2007年4月11日,钱莹死亡,没有留下遗嘱。2014年5月8日,张衡响死亡。
  1998年8月18日,张衡响取得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诉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经法院委托北京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诉争房屋进行价值评估,结论为房屋市场价值为90.7万元,评估费为3630元,由张世江支付。
  庭审中,张世江提交了一份书面材料,其中载明:“张世豪、张双绢、张双强、张世江,等我死后,房子就给张世江了……”该书面材料当中没有张衡响的签名,也没有注明书写的年、月、日。张世江陈述该书面材料系王横向的自书遗嘱,现主张依据书面材料继承102号房屋,张世豪、张双绢认可该书面材料系张衡响书写,并同意102号房屋由张世江继承所有。张双强表示不确定该书面材料是否为张衡响书写,即使是遗嘱也不是有效遗嘱。
  张世江提交了一份协议的复印件,其中载明:“张世豪、张双绢、张双强、张世江私人协议如下:1、私人同意将诉争房屋由张世江继承,同时协助将房屋过户给张世江。2、父母留下的存款由张世豪、张双绢、张双强三人各占三分之一(存款有18万元外加利息2万,合计20万,张世江出1万补齐21万)(钱陆续打到个人账户)其他事项协商而定。2015年5月10日,张世豪、张双强、张双绢、张世江。”
  张世江、张世豪、张双绢认可协议真实性,并陈述说原件已经被张双强撕毁,张双强表示没有见过协议,且协议上的签名也不是其本人所写。
  法院再查明,关于张衡响、钱莹名下的其他遗产,在第一次审理中,张世江陈述说:“张衡响所有存款在我名下,我母亲去世后我父亲年事已高,全家商量之下就将张衡响所有收入支出都存在我名下,大概有十多万”。
  第三次庭审中,张世江说:“上次开庭所说情况,本想基于父亲遗愿处理,在双方认可协议的情况下有十多万,因我的钱和父亲混合在一起了,父亲2008年将他的存折给我,家中的日常开销都是由我支付,因财产混在一起,没有办法确认父亲有多少钱。”
  张双强表示因张衡响存折一直在张世江手中,因此认为有存款,但具体数额不清楚。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张衡响名下的工商银行存折系王横向的工资存折,张世江称其提取存折中的钱用于张衡响雇保姆、看病和日常生活等支出,张世豪、张双绢表示认可,张双强认为扣除张衡响的上述支出,张衡响存款还有剩余。
   
  四、审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诉争房屋归张世江继承所有,张世豪、张双绢、张双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张世江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
  二、张世江在判决生效后支付张双强房屋折价款22.6万元。
 
  五、资深房产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资深房产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之后,依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依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依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张世江提交了一份书面材料,称该书面材料为张衡响的自书遗嘱,并主张依照自书遗嘱继承诉争房屋,张双强对该书面材料不认可,且该书面材料中没有张衡响的签名,也没有书写的年月日,不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基于此,法院无法认定次书面材料系张衡响的自书遗嘱,因此张世江要求依照遗嘱继承诉争房屋的请求缺乏依据,法院没有支持。
  同时因张世江提交的2015年5月10日协议系复印件,且张双强不认可协议,张世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中张双强的署名为其本人签署,因此法院对协议没有采信。
  本案诉争房屋属于张衡响、钱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当为两人共有,因两人省钱没有留下有效遗嘱,因此诉争房屋应当依照法定继承原则在四名继承人之间进行分割。因张世豪、张双绢均表示将自己享有的份额赠予张世江,因此法院在处置张世豪、张双绢应当享有的份额时应直接确认归张世江所有。因此法院确定双方应当享有的房产份额时,应确定由张世江继承所有为宜,张世江依照该房屋评估价格向张双强支付相应折价款,关于张衡响名下的存款,虽然张双强提出有剩余存款,但引起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存款的具体数额,因此法院对其主张没有采信。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安居房地产律师网由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事务部创办,由靳双权部长领导数十名组成安居房产律师团队,具有成功办理各类房地产案件经验。安居房地产律师团队,多年以来,潜心研究了房地产法律及房地产案件,对商业地产、工业地产、商品房、存量房、经适房、房改房、央产房、回迁房、限价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对国内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及中介公司的操作模式有深刻解读。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资质、权属、解押、网签、面签、监管、过户、交房等环节的法律问题。安居房地产律师办理案件主要涉及房地产买卖、继承、腾房、分家析产、居住权、共有、确权、借名买房等相关案件,在房地产专业领域享有很高的声誉。有能力办好各类房地产案件,如果您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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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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