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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继承律师靳双权点评一件自书遗嘱继承纠纷案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18

  在我们生活中难免遇到亲人离世的情况,很多时候亲人因忌讳提早订立遗嘱,认为订立遗嘱不吉利,所以没有在身体还可以的时候订立遗嘱,等到真的快不行的话又着急去订立遗嘱,这个时候很多人因为不懂法,订立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了很多的遗嘱不能成立,本来想把遗产给最孝顺,最乖巧的那个孩子,就因为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没有生效,因而导致遗产没能依照自己的意愿留给子女。
  靳双权律师办理过很多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现在将办案过程之中总结的经验介绍给您,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现在我把我办理过的一起自书遗嘱案件为例介绍给您:
 
  案件介绍:
  一、原告诉称:
  原告赵鑫元诉称:被继承人叶青曾经历过两次婚姻,叶川是和他前妻所生。叶青和我是夫妻关系,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叶仁、叶崎、叶普德。叶青在2005年12月18日去世,叶青的父母叶贞和张晨在1981年和1970年去世。叶青名下有1号和202号房屋两套房产,叶青生前在2004年7月3日立下了一份自书遗嘱,遗嘱中显示其全部财产由张晨继承,任何子女不能提出异议。但在过户时,因子女意见不一致,没有办法办理过户所需公证环节。因此赵鑫元起诉至法院,要求叶青名下的201号房屋和202号房屋由赵鑫元继承。
 
  二、被告辩称:
  被告叶仁、叶崎、叶普德辩称:赵鑫元所述属实,同意其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叶青和赵鑫元系夫妻关系,叶川是叶青和前妻钱墨所生的女儿,叶青和钱墨在1950年离婚。田某和赵鑫元育有叶仁、叶崎、叶普德。叶青的父母叶贞和张晨在1981年和1970年去世。叶青在2005年12月18日去世。
  叶青名下有201号房屋和202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书下发日期分别是2001年3月16日和2002年4月23日。
  2004年7月5日,叶青留下一份自书遗嘱,内容是:“我感觉我身体不好,时日不多,所以留下此遗嘱:……属于我的财产,都由赵鑫元继承,任何子女不能提出异议。立遗嘱人:叶青 2004年7月5日。”
  叶川经法院依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四、审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叶青名下的201号房屋和202号房屋由赵鑫元继承所有。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靳双权认为,依照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第16条:“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及第17条第二款“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01号房屋和202号房屋系叶青与赵鑫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因此该两套房屋应当属于叶青和赵鑫元的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各占50%的所有权份额。现叶青已经去世,在去世前其留下了一份自书遗嘱,明确属于其所有的财产份额均由赵鑫元继承。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叶青的遗产应当依照其遗嘱继承。因此叶青对201号房屋和202号房屋享有的所有权份额应当由赵鑫元继承所有。
  因此,赵鑫元要求诉争的201号房屋和202号房屋均由其继承所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应予以支持。因叶川经过法院的依法传唤后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应当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应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安居房地产律师网由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事务部创办,由靳双权部长领导数十名组成安居房产律师团队,具有成功办理各类房地产案件经验。安居房地产律师团队,多年以来,潜心研究了房地产法律及房地产案件,对商业地产、工业地产、商品房、存量房、经适房、房改房、央产房、回迁房、限价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对国内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及中介公司的操作模式有深刻解读。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资质、权属、解押、网签、面签、监管、过户、交房等环节的法律问题。安居房地产律师办理案件主要涉及房地产买卖、继承、腾房、分家析产、居住权、共有、确权、借名买房等相关案件,在房地产专业领域享有很高的声誉。有能力办好各类房地产案件,如果您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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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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