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李丽与被告张德于2016年1月22日于北京市某公证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1120号房产以500万元价格卖予原告。签订合同当天原告支付被告定金100万元。剩余房款400万元,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给付被告。双方约定,自定金交付后三个月内完成产权过户,并交付房屋。现被告拒绝履行合同。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完成房屋过户。
二、被告辩称
被告张德辩称,因房屋价格上涨,不能再以原先约定的价格出售房屋,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6年1月22日于北京市某公证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1120号房产以500万元价格卖予原告。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自签订合同二个月内支付尾款400万元,三个月内完成产权过户。签订合同当天原告支付被告定金100万元,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给付被告剩余购房款400万元。并且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1120号房产,为被告张德单独所有,无抵押,无查封。
四、法院判决
被告张德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1120号房屋过户至原告李丽名下。
五、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1)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李丽与被告张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张德主张涉案房屋的市场价格高于原、被告双方的合同成交价格,但在作出判决前,被告张德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该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张德拒绝履行合同,于法无据,故法院无法采纳其主张。依据本院查询结果,涉案房屋为被告张德单独所有产权,无抵押,无查封,具备继续履行条件。原告亦将全部购房款给付被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完成房屋过户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
综上,我认为法院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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