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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屋多卖房屋确权如何认定?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4-26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辩称:原告王志强于1994年从王西处购买了北京市西城区南街小区房屋,并实际支付了房屋购买款120万元。因原告出国等原因,故未将房屋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同年底,原告与北京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达成协议,由原告以360万元的价格将本案房屋出售给该公司,并以王西的名义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等文件。1996年,因其他案外人欲以较高价购买该房屋,原告即与北京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达成协议,由原告以本案被告房地产公司的名义将房屋购回,并自筹资金440万元支付给了北京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但随后,原告未能与其他案外人完成房屋交易,导致房屋一直未再次出售。2009年,原告回到北京后,因不能联系到本案被告北京房地产开发公司人员,于是向原产权人王西协商,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此过程中,查询房屋档案得知,本案房屋已以北京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出售给了庄启。经原告辨认,两被告间所签署的所有交易文件上,被告北京崇信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公司印章与真实印章明显不同,系粗劣伪造,现其就本案房屋的买卖行为不真实,两被告房屋买卖协议书应确认为无效。

二、被告辩称

被告庄启答辩称:第一、被告与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行为经交易所审核确认,该合同真实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该房屋已经交付,不存在伪造印章情况,房屋价款全部付给了房地产公司。第二、涉案房屋是否是王志强个人以房地产公司名义购买被告不清楚,也不可能知道,房地产公司作为权利人与被告订立合同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三、法院审理查明:

一、本案诉争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即房地产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庭审的行为,视为放弃在法庭上进行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事实并作出判决。庄启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王志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北京市西城区大石碑南街小区房屋,系王西祖产。1994年1月,王西与北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就北京市西城区南街小区房屋整卖事宜签订房产卖契,1996年,房地产公司授权王志强全权代表房地产公司办理北京市西城区大石碑南街小区房屋买卖立契手续,王志强作为房地产公司代理人在房产卖契上签名并加盖人名章。

王志强是房地产公司与王西进行房屋交易时房地产公司的代理人,而王志强在法院审理的王西起诉莫林公司请求确认《房产卖契》无效,案证言亦与之存在矛盾。王志强提出的其向王西购房及借用房地产公司名义买房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未出示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王志强未能证明其与本案诉争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所涉及的房屋存在法律上的权益。亦不能举证证明其对庄启与房地产公司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存在利益。综合上述事实,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房档材料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有佐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不能加以证明。

 

四、法院判决

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王志强的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1、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庭审的行为,视为放弃在法庭上进行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事实并作出判决。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不能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不利后果。3、王志强应举证证明其对庄启与房地产公司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存在利益。4、王志强提交的证明证据显示实际控制房地产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与王志强提交的关于琳儿胡同3号房屋的证明之间存在矛盾,亦未经房地产公司到庭接受质询,故对王志强的主张不具有证明力,故法院不能认同原告的诉求。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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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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