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热点新闻 >

购买未领取权属证房屋 合同为何无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18

  李某的父亲由宋某作为中介方,以李某的名义与钱某签订了一份房地产经纪合同,购买位于某区域的商品房一套,李某的父亲并按合同约定交付给钱某定金20000 元。合同签订后,李某发现该合同上卖方写的是张某,而在上面签名的却是钱某,经到房产局咨询和核实后,李某找到钱某,要求退还定金20000元。后得知该房屋是刘某购买给张某的,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李某的父亲所交的20000元定金实际上在刘某手中,李某的父亲找到刘某,经交涉,刘某同意退回17000元。李某的父亲在收到17000 元后,出具了收条,并在收条上注明“另外补偿叁仟元整给房主”。后李某在向刘某索要3000 元未果的情况下,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刘某返还3000元定金,钱某对刘某的返还义务负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
 
  法院认为,李某与钱某、宋某签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因钱某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而刘某亦未依法登记领取该房屋的权属证书,故该房地产经纪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系无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因此刘某应当返还全部定金20000元;被告钱某与李某签订了房地产经纪合同,并收取了定金,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法院依法判决了刘某应返还李某3000元定金款,以及被告钱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般说来,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卖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出售房屋,有关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问题上,做法很不一致,有的认定有效,有的认定无效。但是近年来,法院日渐趋向于认定有效。
 
  律师认为,判断民事合同的效力,其法律依据是民事法律法规,是《民法通则》、《合同法》,而不应该是行政法律法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本案中当事人签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签订人钱某既不是房主本人,其甚至与房主没有任何联系。钱某明知刘某不是房主,自己既没有房主的委托手续,也没有刘某的委托手续,而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并收取定金,其主观存在过错。并且钱某将定金转交给刘某也是没有任何法律和合同依据的,该转交行为也存在过错,因此钱某对《房地产经纪合同》无效和定金的转交均存在过错,其应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分享到:

上一篇:购房合同的解约权归属于谁?

下一篇:关于“一房二卖”行为的法律分析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