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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房广告不实能否要求索赔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02

  售房广告不实能否要求索赔  一个房地产广告称:楼盘绿化面积2500平方米,借名购买房改房,产权归名义人所有,楼前有一个面积1500平方米的水池。李某觉得这样的环境非常符合自己的购房标准,于是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付清了房款。入住后,借名买房 不受法律保护,发现绿化和水池面积都大比例缩水 ,连广告中的一半都不到,故要求退房。开发商称,广告内容没有约束作用,借名买房,被起诉腾退房屋,不同意李某退房。请问: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房地产商承担虚假广告民事责任的几个条件:房地产商发布了虚假广告;购房者受到欺骗和误导;购房者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损害和虚假广告之间有因果联系。本案中,开发商没有按照宣传建设楼盘,所以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损害了你的权益。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开发商在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如果做出非常明确具体的承诺,如“送多少钱的精装修”,“绿化面积达到多少平方米”等,这些内容将对房屋的价格以及购房人买房产生重大影响。即使这些内容没有写入合同,开发商也要兑现。按照以上规定,你完全可以要求退房并退回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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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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