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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下定金却拒绝卖房 双倍返还定金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02

  日前,苏州沧浪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因竟是国家对于房产调控新政的出台。这起案件中,反悔的不是购房者,而是卖房者。

  今年3月份,老张将居住的住房挂牌出售。不久,该住房被老王看中,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老王当即支付了5万元定金。双方约定,房屋在两证满五年的时候再进行网签,也就是4月20日。可是到了约定日期,老张拒绝办理网签登记手续。交涉无果,老王将老张诉讼到法院,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庭审中,老张辩称,自己出售的是唯一的一套住房,出售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可是,4月14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对房产调控的政策,主要体现在二套房屋贷款成本增加。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中包括"政府(包括银行)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张是否购置二套房产,购置二套房产是否因新政受影响,有多少影响,借名购买房改房,产权归名义人所有,均不确定,与合同的相关性亦不能确定,不能就此作为不可抗力的理由,因此,一审判决老张返还双倍定金10万元。

  法官点评:买方老王在合同签订时已经按约支付了定金,实际履行了合同,借名买房 不受法律保护。老张并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卖房是为了买房,而且老张是否买房以及买房受到何种影响与合同的执行不具有关联性,借名买房,被起诉腾退房屋。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老张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无论是买家还是卖家,都应当在交易前预见房屋交易的风险,并理性对待政策的出台和房价的起伏,一旦签约就要履行承诺,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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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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