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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买卖两大政策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23

经适房的土地获得方式是政府划拨,而商业楼盘的土地获得则必须通过土地部门严格的招拍挂,并给政府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经适房是公益性住房,旨在满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所以政府是投入了公共资金的,任何人无权购买多套并加以倒卖。房产官司律师为大家分享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已经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置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置经济适用住房,已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置经济适用住房。个人购置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经适房买卖政策一、 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二手经济适用房出售方可依照市场价格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淡也只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补交的综合地价款的计算方式:例如有一套经济适用房,面积80平方米,原购价4000元/平米,按市场价4600元/平米出售,补交的综合地价款为4600×80×10%=36800元。
按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经适房政策买卖二、 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方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
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必须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方可购买。
出售方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房条件的,还可以再次购买他处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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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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