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热点新闻 >

未及时收房有什么影响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8-28

  网友咨询:去年,我买了一套预售商品房。合同约定,今年10月31日前交房。今年10月下旬,开发商通知我可以交房了,要求我在10月31日前去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后来我因在外地出差,未能按时去办理交房手续。为此来信请问,我这样做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吗?

  靳双权律师:预售商品房符合交付条件后,开发商会向购房者发出入户通知,明确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具体日期。通常情况下,购房者都希望按时或者提前拿到房屋,但偶尔也会发生购房者无法按时收房如出差在外,或者因产生房屋买卖纠纷而拒绝收房。

  一般来说,购房者在约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去办理交房手续,开发商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相关风险责任得以减免,转由购房者承担相关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在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期限交付的,买受人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具体到你的情形中就是,在开发商通知你交房后,无论你是否办理了交房手续,接收房屋与否,如果今年10月31日后该房屋毁损、灭失的,其风险均由你承担,而且自10月31日后因该房屋发生的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也由你承担。另外,如因你延期收房而导致开发商管理、维护房屋支出的,相关费用也由你承担。

分享到:

上一篇:未经村委会同意农村房屋买卖是否有效

下一篇:委托中介卖房主要注意什么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