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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签字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8-28

  案情介绍:

  个人资料泄露,伪造签字,房子被他人出卖

  2004年1月,原告到被告处工作,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进行入职登记。

  2004年2月,被告借用原告的房产证向他人借款作为担保。

  2004年3月3日,被告与第三人银行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和《借款人委托付款授权书》,银行放款至原告账户,但实际为被告所得。

  2004年3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

  2004年3月18日,第三人银行将贷款划入“原告”的账户。

  2004年5月17日,被告经核准登记为房地产权人。

  2004年5月17日,银行经核准登记为房屋抵押权人。

  2008年9月26日法院受理。

  2008年10月29日,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原告的签字进行鉴定,结论为非原告本人所写。

  2009年2月19日,被告和银行达成协议,由被告偿还银行贷款,继续履行《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案情分析:

  房产买卖合同,当事人或共有人没有签字,不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并没有出售该房屋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上签字,因此这个房地产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因此判决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被告注销抵押登记并将房地产权利返还给原告。

  法律依据:

  合同成立需要具备1、合同当事人,2要约和承诺,3合意。在这个案例中,当事人并没有发出要约,因此合同是根本就不成立的,自然不涉及到合同的效力问题。所以伪造签字,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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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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