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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人如何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令无权占有人返还房产?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1-13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是被告与原告委托代理人之父,新南小区3号房屋是原告的房产。被告六年前搬入涉案房屋与原告同住,不但不照顾原告生活起居,竟然经常对原告又打又骂,街道调解、报案都不管用,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腾退涉案房屋。

  二、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除非原告代理人搬出涉案房屋,不然我不同意原告主张。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真实情况是原告的代理人经常打骂原被告二人。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据本院向居委会了解,涉案房屋是两居室,原告的两个女儿住一间,被告经常与两人争吵打闹。

  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腾退涉案房屋并交付给原告。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涉案房屋系原告名下的房产,原告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原告对涉案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原告有权决定任何人可以在自己的房屋内居住,也有权拒绝任何人在自己的房屋内居住,故原告向法院主张要求被告腾退涉案房屋的请求于法有据,经法院调查发现原告所述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属实,故如果二人继续共同居住势必会造成二人的关系继续恶化,故其主张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至于被告的抗辩理由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故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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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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