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违约责任不对等怎么办,认购定金能否不退还?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1-15
一、购房合同违约责任不对等怎么办
某《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规定:买受人如果不按时交付房款,须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的10%作为违约金。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产权证书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这样合法吗?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第73条的规定,开发商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构成显失公平。购房者可以据此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并根据合同法规定,要求增加开发商的违约金,减少购房者的违约金。
二、认购定金能否不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商品房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如果因政策变化或双方就认购书内容之外的其他条款进行协商无法达成合意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向购房者返还定金。而且,如果是开发商在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变更了认购书的内容,而购房者又不同意的情况下,开发商还应适用定金罚责,双倍返还购房者定金。
商品房买卖合同大多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出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以及该格式条款是否具有“霸王”特性呢?如果购房者不了解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很容易陷入开发商的陷阱。购房者最好咨询专业律师,避免损失。